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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电子”)、苏州永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亭”)、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电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2,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2、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8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3、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27,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4、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3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1、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6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普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向江苏银行普陀支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3,6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B1栋801单元(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电线、电缆经营;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武汉光电子资产总额为4,840.87万元,负债总额为3,097.35万元,资产净额为1,743.52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585.40万元,净利润为-559.14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70%,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公司与股东武汉同芯鼎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2、被担保人名称:苏州永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鑫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光纤、光缆、电线、电缆、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信工程;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际贸易资产总额为7,815.71万元,负债总额为7,751.53万元,资产净额为64.18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260.34万元,净利润为15.74万元(经审计)。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100%。

  3、被担保人名称: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包括新能源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线束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苏州金亭资产总额为115,676.20万元,负债总额为108,630.21万元,资产净额为7,045.99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16,114.88万元,净利润为6,173.76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持有其100%股权

  4、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园路2060号第4幢3层

  法定代表人:赵佩杰

  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经营范围:特种光纤、光缆、数据电缆、光纤陀螺、光纤配线架、光纤分纤箱、光纤放大器、通信光纤交接箱、光接收机、光缆接头盒、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光电子资产总额为3,484.50万元,负债总额为1,468.96万元,资产净额为2,015.54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830.57万元,净利润为-112.30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②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名间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宜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④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 《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范围: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②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401,603.23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0,17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301,223.23万元,实际担保余额176,10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6.85%。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被担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担保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5、《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6、被担保子公司少数股东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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