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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荣泰”)与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荣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2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34.5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005.4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9,005.4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40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延期至2026年12月,并调减25,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1.8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调减3,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28,000万元。同时,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在本次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按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减少总投资金额,并拟将原募投项目减少的投资金额用于实施新的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新加坡荣泰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新加坡荣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PTE.LTD.(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OSA334899999993010001691,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币种  /  ,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安(身份证号:5201031986********)、蒋文(身份证号:3205041975********)出具预留在乙方的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可在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查询。

  丙方指定的人员在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相关资料后,对于此资料的保密工作,由丙方承担所有保密义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抄送给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0,000.00元(按支出当天交通银行官网的挂牌汇率为核算基础)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为等值人民币 / 元),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监管费

  账户监管费(币种/金额)  / /季,由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每季初 / 个工作日内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本协议到期前不足一季度按照一季度收取。

  除账户监管费外,甲方二应按乙方对外公布的当时适用的费率表,承担与监管账户开立、使用、维护、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二同意此类费用由乙方在业务办理时从监管账户自动扣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提前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甲方应依法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告知协议各方当事人。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一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9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63,742,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012,29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0,732,322.7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2024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63,742,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012,29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62,729,860股。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情况,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62,729,860×0.195)÷363,742,150≈0.19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息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4)÷(1+0)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葛泰荣、曹梅盛、郑敏敏、戴冬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5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5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5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3625213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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