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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李永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对李永兴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你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 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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