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25.2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5.04元/股
● “巨星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1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63号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25%、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28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5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巨星转债”,债券代码“113648”。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巨星转债”自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5.24元/股。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巨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4元/股调整为25.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37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94,527,155股(扣除库存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红利85,553,197.82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37(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551,059.7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根据《募集说明书》,“巨星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巨星转债”本次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巨星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综上,“巨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1元/股调整为25.0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巨星转债”自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6日(权益分派登股权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6月1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3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3元(含税)。以2024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494,527,155股为基数(扣除库存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红利85,553,197.82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巨星转债”已于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进行了股份回购,截至2025年6月9日,公司总股本510,070,33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7,548,400股后,参与本次分配的股份总数为492,521,933股,调整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37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510,070,33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17,548,4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92,521,933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85,551,059.7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后的股份数492,521,933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492,521,933×0.1737)÷510,070,333≈0.1677元/股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677元/股)÷(1+0)=前收盘价格-0.167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37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6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63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3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0119627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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