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5 证券简称:天元宠物 公告编号:2025-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宠物”“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的情况;本次重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9.714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标的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公司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日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2025年3月3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5月28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期间内,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国泰海通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上市公司股份3,040,239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129%,上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在核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192,250股,均属于前述回购方案范围,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共有6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与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实控人薛元潮之配偶张治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张治文系上市公司实控人薛元潮之配偶。
(1)薛元潮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薛元潮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张治文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张治文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薛元潮之配偶张治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薛元潮在《关于配偶买卖天元宠物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函》中说明与承诺如下:
“上述买卖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2,692.40元。本人已督促配偶将上述收益全额上交公司,并承诺未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本人事先并不知晓配偶张治文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张治文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张治文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张治文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人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本人对于未能对配偶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本人及配偶张治文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后续将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本人对此次事件给公司声誉、市场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交易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若因本次事件导致公司或其他主体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张治文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张治文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天元宠物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天元宠物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天元宠物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薛元潮未向本人透露天元宠物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标的公司监事赖小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赖小茹系标的公司监事。针对前述交易情况,赖小茹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于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天元宠物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股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交易对手方高燕之父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高燕系本次交易对手方之一,金慧英和高炳生系高燕的母亲和父亲。
(1)高燕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高燕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高炳生、金慧英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高炳生、金慧英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金慧英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金慧英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天元宠物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天元宠物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天元宠物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高燕未向本人透露天元宠物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高炳生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高炳生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天元宠物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天元宠物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天元宠物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高燕未向本人透露天元宠物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交易对手方复星开心购之董事陈晓燕及父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陈晓燕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复星开心购董事,陈兴安系陈晓燕之父亲。
(1)陈晓燕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晓燕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于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天元宠物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股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陈兴安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兴安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天元宠物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天元宠物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关于天元宠物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陈晓燕未向本人透露天元宠物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大盘走势和板块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4、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天元宠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元宠物股票。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自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法律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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