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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 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0,675,080股,持股比例为75.4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40,313,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4.65%,占公司总股本的26.14%。

  ● 恒能投资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498,478,926股,持股比例为21.29%。累计质押公司股份658,813,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3.97%,占公司总股本的9.36%。

  一、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情况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之一致行动人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能投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恒能投资本次股份质押系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为2026年6月10日。具体质押到期日以实际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准。

  本次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2、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表格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产生的尾差。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0,675,080股,持股比例为75.4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40,313,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4.65%,占公司总股本的26.14%。

  恒能投资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5-037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039,099,7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7,594,903.7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范红卫、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39865111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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