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2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1人,代表股份722,24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33人,代表股份364,448,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9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84人,代表股份1,086,696,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6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81人,代表股份161,137,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66%。
3、公司现任董事10人,出席会议10人(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现任监事4人,出席会议4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4,56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1,445,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683,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2.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4,669,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5%;反对1,344,9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权682,1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3.00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4,789,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1,275,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631,8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4.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4,802,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7%;反对1,195,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弃权698,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5,305,4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反对829,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56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46,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5%;反对82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7%;弃权561,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8%。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84,708,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1%;反对1,265,5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722,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149,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2%;反对1,26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4%;弃权722,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杨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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