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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5-052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2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4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32,068,851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0,152,846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21,916,005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574,801.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2,068,851-10,152,846)×0.30÷1,132,068,851≈0.2973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7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珠海普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汇锦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安义浙银汇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拓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冷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6-6321988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5-053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8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将停止转股,2025年6月19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23.1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2.89元/股

  ● 冠宇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4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冠宇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冠宇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冠宇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23.19元/股,D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73元/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现金分红,上述每股现金股利D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因此,P1=23.19-0.2973≈22.89(元/股)。“冠宇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3.19元/股调整为22.8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9日(除息日)起生效。

  “冠宇转债”于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8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5年6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18024         债券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ATL”)之间的专利争议案件中已有14个ATL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或法院判决无效,已有12个案件被ATL主动撤诉,已有3个案件被法院驳回ATL的起诉。公司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关于ATL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ATL称公司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1621440703.7号专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年5月11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ATL“一种卷绕式电芯”(专利号:ZL201621440703.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芯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TL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0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12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年6月9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124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上述ATL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的涉诉专利ZL20162144070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由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均由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ATL之间的专利争议案件中已有14个ATL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或法院判决无效,已有12个案件被ATL主动撤诉,已有3个案件被法院驳回ATL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已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ATL的起诉,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5-054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70元/股(含)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6月19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3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4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回购方案》),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3.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2.70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此外,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涉及差异化现金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2973元/股。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3.00-0.2973)/(1+0)≈22.7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调整后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22.7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881.057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783%;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调整后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22.7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440.528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891%。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回购方案》的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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