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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奥锐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5.2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4.94元/股

  ● 奥锐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20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奥锐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5年6月20日起恢复转股。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12,120,000.00元,并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奥锐转债”,债券代码“111021”。“奥锐转债”存续期6年,转股期起止日为2025年2月5日至2030年7月25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5.23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根据《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有关规定,在“奥锐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奥锐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有关规定,在“奥锐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为0.2890元/股,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本次调整前,“奥锐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5.23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奥锐转债”的转股价格本次调整如下:

  P1=P0-D=25.23-0.2890=24.9410≈24.9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奥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25.23元/股调整为24.9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0日(除息日)起生效。

  “奥锐转债”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6月20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人民币117,796,550.00(含税)调整为117,401,979.77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导致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6,195,000股,库存股0股,若以此为基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117,796,550.00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4号),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121,2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1,212.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04号文同意,公司81,212.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奥锐转债”,债券代码111021。转股期起止日为2025年2月5日至2030年7月25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5.23元/股。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上述可转债共计转股数量为313股,其中,来源于新增股份的234股,来源于回购股份的79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增加234股。

  (二)回购公司股份情况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60,900股,其中79股用于可转债转股,回购专户库存股为1,360,821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由406,195,000股调整为404,834,413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7,401,979.77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6,195,23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360,82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04,834,413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401,979.7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404,834,413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4,834,413×0.29)÷406,195,234≈0.2890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90)÷(1+0)=前收盘价格-0.289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天台铂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铂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褚义舟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元人民币。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170900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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