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7版)
1.获取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是否划清营业外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界限;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逐一检查并核对了与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罚没文书、合同、判决文件、和解协议、对应款项支付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涉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对债券利息及违约金进行测算。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公司针对“营业外收入-其他”项目所说明的核算内容,与我们通过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资料一致;
2.公司说明诉讼及罚没类支出、债券违约金、其他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与审计获取资料一致。
问题15、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公司存在100万以上金额的未决诉讼事项共计12起,具体如下: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等,具体如下:
1、申请人李启江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380,476.20元、未休年假工资231,506.68元及垫付差旅费50,107.10元。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已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执行情况:未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叶红光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789,166.67元、未休年假工资201,553.78元及垫付差旅费25,185.52元。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已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执行情况:未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3、申请人董文涛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峰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9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工资93,333.34元;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半年绩效工资658,666.66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报销款34,451.10元;JZC11项目二期奖金421,200元;JZC11项目三期奖金254,200元。
案件进展:该案经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不服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起一审诉讼,目前尚未立案。在此期间,公司与申请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在法院立案后,以法院出具调解书形式进行结案。
执行情况: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双方已签署离职补偿协议,公司共计支付其欠薪、离职补偿等共计80万元,目前该款项已支付,计入当期费用。
4、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上海宝济原物返还纠纷
案件详情:原、被告于2021年9月6日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转让给被告,但车间设备仍属原告。因被告阻碍,原告无法搬走设备,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设备设施并支付该期间的占用费/使用费暂计算为人民币816.84万元以及其他相应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5、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上海宝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2年2月18日,上海景峰、上海宝济和上海靖丰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按照协议中约定上海宝济应承担2,789.28万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义务。然而,上海宝济未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上海靖丰起诉至法院,上海景峰被连带担保。
诉讼请求:上海景峰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以及利息3,388,975.20元、滞纳金83,678.40元,上海宝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账面应付账款-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387,889.90元,由于此案件牵涉与上海宝济的《三方协议书》,经与律师了解,产生额外费用的可能性较小,未计提预计负债。
6、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上海宝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双方共用罗新路50号水电气等各项能耗,双方按照使用区域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各项费用先由上海景峰垫付,按照约定双方各由上海景峰办公期间代付的水费、电费、工业蒸汽、光伏等各项能耗费用共计约140万元。因上海宝济
诉讼请求:支付上海景峰代付的140余万元能耗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7、 原告周光明与被告贵州景峰、王兴来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周光明系贵州景峰原在新疆地区的业务人员,2024年4月其以贵州景峰拖欠其业务提成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兴来作为其在新疆地区的省区总经理,一并被诉。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业务提成费1,697,997.50元。
案件进展: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公司败诉,又发起再审。
执行情况:法院已下达执行通知,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已向执行法官提交向高院的再审申请)。
会计处理情况:2023年已计提销售费用172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示。
8、 原告新疆纯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来、贵州景峰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新疆纯沐原负责贵州景峰在新疆区域产品的终端建设和市场维护,因存在费用拖欠,其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王兴来系贵州景峰在新疆区域省区总经理,一并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3,601,9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485,366.8元。
案件进展:本案已经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1,009,719.84元及逾期利息。公司不服,发起二审上诉,已开庭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已预提市场费用134.9万元,在“其他应付款”列示。
9、 原告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峰医药、上海景峰、贵州景峰、贵州景诚、海南锦瑞、叶湘武、叶高静、毕元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案件详情:2016年10月25日,公司发行了总规模不超过8亿元、年利率为7.5%的“16景峰01”公司债券,期限5年,由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承销和管理。原告通过两个私募基金购买了该债券。2021年10月27日债券到期时,公司未能按约定全额还本付息。从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告等债券持有人与公司及其负责人叶湘武等签订了多份分期兑付协议,以解决兑付问题。同时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其他被告均作为其担保人。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处于诉调阶段。
诉讼请求:主张支付“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违约金18,186,439.20元,以及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等,共计约71,734,715.6元。
案件进展:本案于2024年10月21日开庭。因涉及债务豁免,已告知法院。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豁免后债券余额已在应付债券中列示。
10、 原告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峰医药委托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景峰医药在山东龙口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委托原告提供评估服务,按照协议约定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因逾期未付,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评估费用118.8万以及律师费用10万。
案件进展:目前处于商事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合同未履行,对方无法提供合同履约资料,经与律师沟通支付费用的可能性较小。
11、 原告江苏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卷柏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0T/D污水处理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主张合同首付款30%的未付款446,800元以及利息;土建部分工程款646,800元以及利息。
案件进展:该案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进行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情况:土建部分工程款已在“应付账款”中列示。
12、 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药业”)、大连德泽、上海景峰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被告金港药业成立于1992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宇,被告大连德泽是其唯一股东。原告及被告上海景峰为大连德泽股东。
2019年3月18日,经过多次变更,大连德泽当时股东为上海景峰与原告,其中上海景峰占股60%,原告占股40%。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暨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及董事,以和解备忘录的形式明确约定了:1.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生产批文归原告所有;2.处于新药研发临床研究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原告有处置权。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上述《备忘录》经原告、谢恬与上海景峰、叶湘武、毕元、丛树芬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同日,原告与上海景峰以及全体董事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1.被告、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以及两个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及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榄香烯乳注射液(受理号CXL00708-1、批件号2003L00150)归属原告及谢恬或指定的公司所有;2.专利号为200910162658.1(名称:一种从温郁金中制备抗癌药榄香烯的方法)的专利权归属于谢恬先生;3.确定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备忘录效力,并明确该备忘录对被告及两位股东具有约束力。上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并盖章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2019年3月18日,各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相应约束力,且并未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此外,被告金港药业为被告大连德泽全资子公司,被告大连德泽全体股东会决议效力及于被告金港药业。据此,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
2023年11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2月6日指定大连德泽清算组。而截至目前,被告及大连德泽未按照《备忘录》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生产批文归属权利的变更手续,且大连德泽清算组仍旧将上述药品归至强制清算整体拍卖资产中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被告未履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纠正。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产品;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血康口服液(国药准字Z21021209)、精苓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513)两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的第三方;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案件进展:该案已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定于6月24日进行第一次开庭。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已决诉讼事项100万以上金额的共计12起,具体如下: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等具体如下:
1、 原告富民君翔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景诚/宜宾众联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景峰/上海景峰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原告系被告市场产品推广服务商,负责在云南省区域的产品推广服务。2018年6月-2020年12月期间产生的推广服务费拖欠未付,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3,200,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进展:2024年4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分期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后结案,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2、 原告富民星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锦瑞/上海景峰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原告主张系海南锦瑞在云南地区的产品推广服务商,公司拖欠其2018年-2019年产品推广服务费,因公司逾期未付,导致被诉。上海景峰系海南锦瑞母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海南锦瑞支付拖欠的推广服务费1,141,836元,以及逾期利息,上海景峰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展:一审原告败诉,未提起上诉。
执行情况:一审判决已生效,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3、原告上海鹏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第三人美乐施(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0年3月31日,第三人美乐施(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峰就建筑屋顶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签订《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2020年4月,上海景峰、美乐施公司与原告上海鹏立签订《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美乐施将其在《能源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鹏立公司。后因特殊缘由合作提前终止,因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合作终止金131.82万元,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公司承诺分期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154万元,对方撤诉。
执行情况:已分期支付完毕,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4、原告上海宝济与被告上海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详情:2021年9月上海景峰与上海宝济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将罗新路50号土地及1-7号厂房以2.03亿元转让给上海宝济,合同明确未含生产设备设施等,上海景峰继续租用场地和厂房等。在上海宝济不具备环评资质、仍使用上海景峰自有污水处理站违规排污的情况下,上海景峰提前书面告知其停止使用,2022年3月底,公司安排人员将部分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拆除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因设备设施权属发生争议,上海宝济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4.50万元以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损失100万元。
案件进展:该案经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景峰支付其各项损失共计38.04万元。上海景峰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未进入执行程序。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预计负债38万元。
5、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北京戴梦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公司与北京戴梦于2019年2月6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期费用为100万元。因北京戴梦未按协议履约,公司要求终止该协议,并退还已付100万元未果。
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00万元、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该案在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以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并签署《民事调解书》。后因北京戴梦未按约及时付款,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已付20万元,剩余80万元未付。
执行情况:已申请强制执行。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6、原告广汉市玻璃制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景峰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15年至2020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货合同》《内包材订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公司拖欠相应费用。
诉讼请求:主张货款171.94万元、利息18.83万元以及质量保证金10万元。
案件进展:双方经洽谈达成和解,公司共计支付173.94万元,从2024年3月1日起,每月付款10万元至20万元。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未到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7、 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增资纠纷
案件详情:2017年底,景峰医药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签订了关于云南联顿(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根据协议,景峰医药向云南联顿增资2.61亿元,增资后,景峰医药持有60%的股权。同时《增资协议》中包含五被告的业绩承诺条款,但因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63,019.34元,以及违约金7,863,214.24元。
案件进展: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8、原告景峰医药与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增资纠纷
案件详情:2017年底,景峰医药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签订了关于云南联顿(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根据协议,景峰医药向云南联顿增资2.61亿元,增资后,景峰医药持有60%的股权。同时《增资协议》中包含五被告的业绩承诺条款,但因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69,146.70元,判令被告肖琨、被告阿灼辉履行股权补偿义务,将其合计持有的云南联顿1,319,985股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案件进展: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9、原告上海景峰与被告安徽省皖鲁瀚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0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商业购销协议》,委托其负责公司产品的终端推广。按照协议约定,公司陆续向其发货,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将发票抵扣后将产品进行退回,但未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公司多次催促但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额9,658,073元的增值税专用红字信息表,包括:退货4,908,755元,票折4,749,318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开票滞纳金共计2,878,212.93元。
案件进展:经多次沟通,被告向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红字信息表,公司撤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0、原告贵州景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2018年,贵州景峰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华路支行、云岩支行(以下统称为“贵州工行”)处理42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6,891.14万元。贵州工行在托收邮寄票据过程中丢失6张票据,丢失票据至今未能兑付,涉及金额1,002万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2万元及利息290.04万元。
案件进展:公司一审败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被告叶湘武、贵州景峰、上海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告贵州注射剂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20年7月7日和2020年12月30日签订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后,被告贵州注射剂又与原告工商银行贵阳云岩支行签订了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相应资产做抵押。为保证贷款顺利履行,原告又分别与被告上海景峰、叶湘武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最高额质押合同》。后因未及时还款,导致被诉。
诉讼请求:被告贵州景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75.99万元及欠息人民币85.80万元;主张原告对被告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各被告方承担连带责任等。
案件进展: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3月28日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后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支付。
执行情况:因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贵阳工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叶湘武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处置100万股。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无。
12、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景峰医药、上海景峰、叶湘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上海景峰、叶湘武与武义慧君于2022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上海景峰将其在大连德泽的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武义慧君向上海景峰支付定金,叶湘武向武义慧君提供相应担保。后因评估公司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价款无法确定,从而影响了交易的进程。武义慧君作为原告将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叶湘武分别作为被告一、二、三向浙江省武义县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上海景峰双倍返还定金9,000万元及律师费90万元;景峰医药、叶湘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要求已做的担保优先受偿,其他相应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进展: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上海景峰、叶湘武返还其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643万元违约金。公司不服,已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再审。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受理该再审申请。
执行情况:已进入执行阶段。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673万元。
三、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100万金额以下的案件共计48起,合计涉案金额1,628.72万元,其中:截至本函件回复之日,已结案案件18起,合计涉案金额618.01万元;尚未结案案件30起,合计涉案金额1,010.71万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向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获取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清单,查阅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并逐一核查未决诉讼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2.查阅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网站中披露的法律诉讼事项;
3.向公司主要代理律师执行函证程序,了解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情况,以及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其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5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股票代码仍为“000908”,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因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股票种类、简称、股票代码、停复牌安排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
3、股票代码:000908
4、停复牌安排:自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2025年6月16日
6、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5%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2021-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之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81,796,189.16元,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6,031,777.19元,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为411,270,408.86元。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任一情形,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对公司出具《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大信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事项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就前述事项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部分风险警示的审核情况
公司提交的《关于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五、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大信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6月16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复牌;公司证券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ST景峰”,证券代码仍为“000908”,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预重整工作在有序推进,确定了以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目前正通过持续推进重整工作、持续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来解决流动性风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六、风险提示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因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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