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21.8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21.72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5年6月20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80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1)(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002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0,756,499.36 元(含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0日。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自2025年6月20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21.8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1.72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4,360,152×0.08002)÷389,322,772≈0.07900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80-0.07900)÷(1+0)=21.72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含)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1.72元/股测算,预计本次拟回购约4,604,05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8%;按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5,000万元(含)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1.72元/股测算,预计本次拟回购约2,302,02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0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截至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89,322,77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数量4,868,820股后为384,453,95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756,316.16元(含税)。如在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4,868,820股增至4,962,62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数量4,962,620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384,360,152股。
基于上述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的变化,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8元(含税)调整为0.08002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30,756,316.16元(含税)调整为30,756,499.36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4,360,152×0.08002)÷389,322,772≈0.07900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00)÷(1+0)=(前收盘价格-0.0790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信东先生、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喻慧玲女士。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8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0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0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若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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