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74,118,98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113,500股后的371,005,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7,100,548.1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374,118,981股折算后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37,100,548.10/374,118,981*10=0.99167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收盘价-0.0991677元/股。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为3,113,500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113,500股后的371,005,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10股派0.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374,118,981股折算后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37,100,548.10/374,118,981*10=0.99167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收盘价-0.0991677元/股。
七、咨询办法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
联系人:许丹虎
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传真:0769-8926665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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