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9版)
2、说明新聚力2024年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与以往年度销售、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
(1)新聚力2024年主要客户情况及与以往年度销售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
新聚力2022年至2024年,新聚力营业收入分别为1,667.85万元、10,468.87万元、19,115.16万元(2024年下半年营业收入为1.29亿元)。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展,新聚力销售规模逐年扩大。2024年新聚力主要客户情况,与以往年度销售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随着新聚力技术累积、经营规模的扩大,2024年新客户拓展情况良好。
(2)说明新聚力2024年主要供应商情况及与以往年度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
新聚力2024年主要供应商及与以往年度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新聚力通常根据销售订单需求,进行模块化采购。因而随着订单需求的变化,对供应商的采购额存在变动。
3、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信用期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期后回款是否存在异常
(1)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024年,新聚力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对应的主要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列示为收入金额超过100万元合同。
如上表所示,新聚力对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合同,与客户实际建设需求相符,且相关设备均已通过客户验收。新聚力对主要客户销售具备商业实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主要客户信用期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期后回款是否存在异常
新聚力对2024年主要客户近三年信用政策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新聚力对主要客户信用期未发生明显变化、期后回款不存在异常。
4、说明新聚力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匹配的原因
新聚力2024年下半年、2024年全年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新聚力2024年全年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差异较小,2024年下半年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系利润实现与销售收款存在期间错配,另一方面系2024年下半年收取合同预收款项减少。具体分析如下:
(1)新聚力设备销售分阶段收款的模式,通常为预付款30%,发货款30%,验收款30%,质保金10%。因而,在新聚力设备通过验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实现利润时,由于预付款及发货款已于验收前收取,在验收后通常应收取款项为验收款及质保期满后质保金,从而导致利润实现与销售收款存在期间错配。以新聚力当期对其主要客户销售的第一大合同为例,该合同于2022年签订,合同金额6,700.00万元,2024年10月通过验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实现利润(合同毛利1,753.16万元);该合同截至2023年末收取合同款项4,020.00万元,而2024年10月合同验收后至2024年末未收到验收款,出现利润实现与销售款项收取的期间错配。
(2)2024年下半年新聚力新签订合同预收货款减少,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半年减少2,112.66万元。而公司为设备交付发生的材料采购、人员薪酬等支出持续发生,导致2024年下半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
综上,2024年下半年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系利润实现与销售收款存在期间错配,另一方面系2024年下半年收取合同预收款项减少。
(二)说明新聚力主要存货余额与在手订单的匹配性、实际存放地点、期后结转情况,并说明存货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2024年末,新聚力存货余额18,358.63万元,构成如下:
2024年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18,047.89万元,占期末存货余额比例为98.31%。新聚力发出商品均与在手订单匹配。新聚力2024年末发出商品对应客户、实际存放地点、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注:上表列示为发出商品余额超过50万元合同。
如上表所示,新聚力主要存货余额与在手订单匹配性较高。
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3日,公司对新聚力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盘点金额为17,959.35万元,占2024年末发出商品余额比例为99.51%。盘点账实相符,不存在异常情形。
(三)结合收益法评估参数及新聚力实际利润实现情况、与公司产业协同情况,说明公司收购新聚力估值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向相关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新聚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其预计现金流量以新聚力管理层预计的新聚力未来独立发展形成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保持预测期最后一个年度不变。收益法评估中采用的关键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净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评估是在对新聚力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趋势与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分析,综合内外两方面系统分析确保参数选取的科学性。银信评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出具《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无锡新聚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4)第B00225号)评估报告,新聚力全部权益价值为7,018.00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零壹拾捌万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结论的形成较为充分、合理。
公司对新聚力的产业并购,是基于聚焦主业发展和积极拓展新行业、新业务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整合双方的市场、客户、技术、产品、生产以及供应链资源,发挥智慧物流与智能装备的协同效益,在智能制造领域实现智慧物流、智能装备与生产管理系统的高效协同,降低生产成本,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智能制造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符合公司发展愿景与长期战略规划,对公司“激光+智能装备”平台化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公司与新聚力在产品、市场、技术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产业协同价值,有助于实现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具体产业协同如下:
1、产品与服务协同:公司与新聚力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新能源电池装备领域,双方在锂离子电池、钠电池、固态电池等领域都已形成各自优势产品,公司主要提供以激光焊接为核心的电池工艺装备,新聚力主要提供各工艺与车间之间的物流与仓储解决方案,双方具有较强的产品的互补性,本次并购能够有效增加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
2、市场与客户协同:新聚力整体规模相对较小、客户数量较少,公司在新能源电池装备领域积累多年,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积累一批优质客户资源,头部与知名客户服务广泛,本次并购能够有效增加现有客户群体的销售规模,加快新聚力发展速度,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技术与拓展协同:公司激光与智能化装备技术具有一定的行业专有性,受到行业特征、生产工艺等因素影响,实现跨行业拓展的投入较大、周期较长,新聚力智慧物流是智能制造的通用性技术,具备广泛的行业适用性,可以广泛应用于新能源、半导体、医疗健康、化工、汽车、矿山、建工、食品、纺织、第三方物流等行业,并购整合之后新聚力可以依托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快速实现多行业拓展,公司可以借此降低跨行业拓展的门槛与风险,实现多行业、多业务的并举发展,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业绩稳定性。
公司完成对新聚力51%的战略并购后,双方相继召开了业务融合工作会、新聚力战略伙伴大会等,积极推动业务以及市场、客户、技术、供应链等资源的深度融合,实现“1+1>2”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智慧物流与智能装备的协同效益,积极拓展半导体、医疗健康、消费电子、食品等其他领域业务,新聚力发布“东风”系列AMHS系统产品,包含天车搬运系统(OHT)、高速塔式提升机(Tower)以及线边密集库(Stocker)等核心设备,率先实现了半导体物流核心装备的国产替代,推动公司实现多元化业务布局。
本次并购双方对业绩目标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考虑双方并购之后协同效益对新聚力可能带来的业绩增量,新聚力承诺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400万元、3,600万元和6,000万元,即考核期累计目标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聚力合并口径收入实现19,115.15万元,净利润实现3,159.05万元,实现净利润均高于评估预测数据和新聚力业绩承诺。
综上,公司与新聚力并购具有明显的产业协同效益,新聚力实际利润实现情况高于评估预测数据和新聚力业绩承诺,现已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贡献主体,公司收购新聚力估值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向相关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说明股权转让款最终是否流向实控人、关联方或客户,并说明新聚力其他股东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1、说明股权转让款最终是否流向实控人、关联方或客户
2024年5月23日,公司与赵来根及新聚力其他现有股东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赵来根持有的新聚力51%的股权,2024年6月5日和2024年7月16日,公司分别向赵来根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
经核查赵来根银行流水,赵来根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后,相关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增持逸飞激光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具体资金用途如下表:
经查阅赵来根银行流水、相关借款人确认函,并比对逸飞激光实控人银行流水、逸飞激光关联方及客户清单,赵来根收到的逸飞激光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未流向逸飞激光实控人、关联方或客户。
2、说明新聚力其他股东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除逸飞激光外,新聚力其他股东包括赵来根、无锡聚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聚久”)、无锡九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九聚”)、虞淼,上述新聚力其他股东出具声明,确认其与逸飞激光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经查阅赵来根、无锡聚久、无锡九聚、虞淼银行流水,未发现其与逸飞激光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综上,新聚力其他股东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新聚力销售、采购明细表,了解新聚力2024年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与以往年度销售、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了解新聚力主要客户所用新聚力设备对应项目的建设情况,分析对主要客户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3、取得新聚力收入销售合同、物流单、验收报告、回款凭证等收入资料,了解新聚力与客户信用期约定、收入约定,分析新聚力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信用期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期后回款是否存在异常;
4、取得新聚力现金流量表及附表,了解新聚力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匹配的原因;
5、取得新聚力发出商品明细表及期末盘点表,了解发出商品对应的订单情况、发出商品期末存放地点及盘点情况;查看新聚力期后收入明细表,取得新聚力期末发出商品结转验收资料;
6、了解新聚力收购时收益法评估参数,比对收购后新聚力实际利润实现情况,了解与公司产业协同情况,分析公司收购新聚力估值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7、查看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信息,取得股权收购对象及新聚力其他股东流水,核查股权转让款去向、核查新聚力其他股东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新聚力2024年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以往年度销售、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匹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报告期新聚力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具备商业实质,相关收入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信用期发生明显变化、期后回款异常的情形;
2、公司已对新聚力主要存货余额与在手订单的匹配性、实际存放地点、期后结转情况进行了说明,存货盘点结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收购新聚力具有必要性且估值具有合理性,未发现向相关方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未发现股权转让款最终流向公司实控人、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未发现新聚力其他股东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问题五:关于客户回款明显放缓。
年报显示,(1)202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49亿元,同比增长41.64%,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同比提升19.4个百分点,其中期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2.36亿元,同比增加1.18亿元,占整体的比重提升至52.6%;(2)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余额2,899.14万元,涉及12名欠款方,报告期新增计提2,463.05万元;(3)期末应收质保金余额1亿元,其中账龄1-2年部分增至2159.49万元,账龄2-3年部分增至408.64万元;(4)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分别为5,490.49万元、-3,728.02万元以及-10,165.57万元,2023年上市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转负,且与净利润背离不匹配;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65.5%、71.8%,回款比例显著降低。
请公司:(1)分别说明2023年、2024年末公司1-2年账龄应收账款合并口径下主要欠款方名称、应收账款余额、信用期政策、欠款金额及时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上述欠款方合同签订、验收时点和依据、信用期变化、经营风险等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回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逐一说明2024年末公司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对应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内容及签订时点、发货单及发货时点、验收单及验收时点,相关设备是否实际运行,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市值;(3)逐一说明2024年末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对应欠款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内容、发货单及发货时点、验收单及验收时点、欠款金额、时长及原因,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交易;(4)说明期末质保金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匹配,并结合合同质保约定,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质保金的对应客户、未回款的金额及合理性,财务报表项目列报是否准确。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分别说明2023年、2024年末公司1-2年账龄应收账款合并口径下主要欠款方名称、应收账款余额、信用期政策、欠款金额及时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上述欠款方合同签订、验收时点和依据、信用期变化、经营风险等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回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1-2年应收账款余额合并口径下前五大欠款方名称及对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标识不存在当期确认收入的合同。
如上表所示,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1-2年应收账款余额合并口径下主要欠款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信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公开信息显示,上述欠款方多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不存在重大经营异常情形,经营风险较小,回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欠款方1-2年应收账款对应的主要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1-2年应收账款欠款均为基于正常购销合同开展的业务形成,对应的主要合同的签订时间与验收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各合同验收依据均为客户签署的验收证明,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逐一说明2024年末公司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对应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内容及签订时点、发货单及发货时点、验收单及验收时点,相关设备是否实际运行,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024年末,公司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为7,637.03万元,其中,涉及应收账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共25个,累计应收账款余额为5,786.07万元,占比为75.76%,对应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均为基于正常购销合同开展业务形成,对应主要合同的签订时间、发货时间与验收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各合同依据双方确认的验收证明来确认收入,除客户三、客户十等因客户自身生产计划调整等原因未能实现量产外,相关设备均已实际运行,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三)逐一说明2024年末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对应欠款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内容、发货单及发货时点、验收单及验收时点、欠款金额、时长及原因,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交易
2024年末,公司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899.14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共8个,累计应收账款余额为2,671.51万元,占比为92.1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的应收账款均为基于正常购销合同开展业务形成,对应的主要合同的发货时间与验收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各合同依据双方确认的验收证明来确认收入,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应收账款未回款及公司对其进行单项计提的原因主要是,上述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因合同纠纷等原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经营存在异常,相关款项预计难以收回。
(四)说明期末质保金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匹配,并结合合同质保约定,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质保金的对应客户、未回款的金额及合理性,财务报表项目列报是否准确
1、说明期末质保金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匹配
2024年末,公司合同资产(应收质保金)余额为10,055.98万元,分合同来看,对应合同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共27个,累计合同资产余额为7,719.94万元,占比为76.77%。上述销售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情况及与期末质保期余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2024年末公司主要合同的质保金余额均与销售合同质保条款约定金额基本匹配。
2、结合合同质保约定,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质保金的对应客户、未回款的金额及合理性,财务报表项目列报是否准确
2024年末,公司1年以上的应收质保金(合同资产)余额为2,568.14万元,其中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质保金对应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质保金的对应的主要客户未回款的原因主要是对应质保金尚未到付款时点。公司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质保金计入合同资产,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准确。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末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不同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
2、获取公司与2023年末和2024年末1-2年账龄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于2023年和2024年签署的主要合同,查阅主要合同条款,了解公司对其信用政策变化情况;查阅主要合同对应的发货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分析合同签署、发货及验收时点间隔的合理性;
3、获取公司2024年末2年以上应收账款和单项计提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方的主要合同,查阅主要合同条款,查阅主要合同对应的发货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分析合同签署、发货及验收时点间隔的合理性,核实上述设备是否实际运行;
4、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主要客户股权结构信息及经营信息,判断其是否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评估其经营风险;
5、查阅与主要客户合同的质保条款,基于合同质保条款计算质保金,分析其与对应合同资产金额的匹配性;
6、了解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质保金未回款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报表列示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23年、2024年末公司账龄1-2年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情形,未发现主要欠款方存在重大经营异常的情形,未发现期后回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2、公司2024年末账龄2年以上应收账款对应主要合同,除客户三、客户十因客户自身生产计划调整等原因未能实现量产外,相关设备均已实际运行,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按单项计提跌价准备的应收账款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4、2024年末公司主要合同的质保期余额均与合同质保条款约定基本匹配;公司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质保金计入合同资产,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准确。
问题六:关于投资活动支出增长及流向。
年报显示,2024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余额 2.12 亿元,同比增长 89.78%,在建工程余额 9,755.63万元,同比增长 88.17%,报告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24亿元,近两年连续大幅增长。
请公司说明近三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对应的主要支付对象、采购内容及原因,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说明近三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对应的主要支付对象、采购内容及原因
2022年至2024年,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分别为5,297.45万元、8,563.41万元及12,368.24万元,主要支付对象、采购内容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公司支付给供应商一7,162.39万元,其中5,100万元受托支付给关联方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传众”),自然人肖化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妻子的哥哥,河南传众股东韩玉蕊为肖化的妻子,同时肖化在河南传众从事项目管理工作。自然人肖化和河南传众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对长期资产供应商采购长期资产内容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形
2022年至2024年,公司长期资产供应商选取方式、供应商成立时间、经营规模说明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主要长期资产供应商不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及原因
经上述公司确认以及公司自查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2022年至2024年,对上述长期资产主要供应商支付的资金,除支付给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资金外,支付给其他公司资金不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近三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明细表,了解主要支付对象、采购内容及原因、选取供应商的方式;
2、查询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经营规模,分析公司采购内容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银行流水,取得长期资产主要供应商承诺函,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2022年至2024年对长期资产主要供应商支付的资金,除支付给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资金外,未发现支付给其他公司资金最终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
问题七:关于存货规模显著增长。
年报显示,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设计和生产,为提高产品交付效率,公司也会根据下游市场需求预测,进行备货生产。2024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 5.98 亿元,其中,在产品余额 1.71 亿元,同比增长34%,发出商品3.41 亿元,同比增长69.65%,期末无库存商品。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末在产品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在手订单是否匹配,期后结转是否正常;(2)说明发出商品对应合同执行情况、期末存放的地点、验收进度、现有状态(闲置、调试、确认收入等),是否与合同约定、客户主要经营地匹配,是否存在超期未验收等情形,并说明相应存货盘点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程序, 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3)期末无库存商品是否符合公司备货策略,产成品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末在产品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在手订单是否匹配,期后结转是否正常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在产品及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末,公司在产品同比增长33.99%,主要是由于公司在手订单增加所致。2024年末,公司在产品余额变动趋势与在手订单金额变动趋势一致,二者具有匹配性。
截止2025年5月末,公司2024年末在产品结转及消耗金额为6,308.19万元,结转及消耗比例为36.92%,剩余未结转部分主要是由于期后消化时间较短,部分产品尚未完工,以及公司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对部分结构相对标准、且使用量大的产品、设备进行预投、备货生产所致。整体而言,公司在产品期后结转情况正常。
(二)说明发出商品对应合同执行情况、期末存放的地点、验收进度、现有状态(闲置、调试、确认收入等),是否与合同约定、客户主要经营地匹配,是否存在超期未验收等情形,并说明相应存货盘点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程序,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
1、说明发出商品对应合同执行情况、期末存放的地点、验收进度、现有状态(闲置、调试、确认收入等),是否与合同约定、客户主要经营地匹配,是否存在超期未验收等情形
2024年末,公司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客户一、客户四、客户五和客户七发出商品2024年末存放地点与客户主要经营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上述客户并非公司设备产品的最终使用方,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产品直接发往最终使用方。除此以外,公司主要发出商品期末存放地点与合同约定、客户主要经营地相匹配。
2024年末,除客户二和客户九外,公司主要发出商品均不存在超期未验收的情形。
客户二和客户九发货后超过2年未验收,具体原因如下:
(1)客户二:公司于2023年2月将设备发往客户二指定地点,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全过程服务。双方共同确认的多份《设备运行报告》显示,相关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使用,但客户因验收款的支付事项未对公司签发验收单。
(2)客户九:公司于2020年6月将设备发往客户九指定地点,2020年8月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客户九目前经营异常,截至2025年5月,上述设备尚未验收。
2、说明相应存货盘点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程序,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
(1)公司发出商品盘点情况
公司根据存货盘点制度,月末对部分仓库存货进行抽查盘点,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对存货中的原材料、在产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发出商品由工程人员(项目人员)或销售人员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由财务部审核确认。
公司对2024年末存货中发出商品的存货盘点情况如下:
公司针对2024年末发出商品执行抽盘程序,经盘点,发出商品不存在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
(2)会计师审计程序
年审会计师对存货发出商品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了解签订合同、生产、发货、安装相关的业务流程,检查了与发出商品入账有关的合同、出库审批单和货运单,分析了交易实质,检查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查阅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出商品增减变动的有关账簿记录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出库单、货运单等资料,检查了有无跨期现象;
③针对期末存放于客户处但未验收的发出商品,选取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期末发出商品余额34,116.77万元,发函金额31,156.90万元,发函比例91.32%,回函比例80.18%,回函比例(含替代)91.32%;
④获取发出商品跌价准备计算表,检查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分析发出商品是否存在跌价及计提是否充分;
⑤针对期末存放于客户处但未验收的发出商品,选取项目执行监盘程序:期末发出商品余额34,116.77万元,监盘项目发出商品余额19,728.89万元,监盘比例为57.83%。
(3)会计师审计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24年末存货发出商品不存在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
(三)期末无库存商品是否符合公司备货策略,产成品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公司期末无库存商品,符合公司备货策略
公司自动化产线和智能化专机均为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在公司完成组装和初步调试,经质检或预验收合格后,发往客户现场。公司产品运送至客户现场后,需在现场进行安装,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反复调试,直至客户出具验证证明文件,认可设备已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公司的生产过程才正式结束。因此,公司生产结束形成产成品的时间点,和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均为客户出具验证证明文件的时间点,所有产品在完工同时即已实现销售,故期末不存在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同时,公司产品中会涉及部分相对标准的通用化模块,如激光器、焊接头、传送模块等,上述模块能够直接或经简单调整后,应用于不同客户的订单,因此,公司会根据对下游市场需求的预测,对该部分通用化模块进行适当的备货生产,以提高公司的产品交付效率。
综上,公司期末无库存商品的情况,与公司“以销定产”为主,“备货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不矛盾,期末无库存商品符合公司备货策略。
2、公司存货分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下转C6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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