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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接C60版)

  (上接C60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如前所述,公司生产结束形成产成品的时间点,和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均为客户出具验证证明文件的时间点,所有产品在完工同时即已实现销售,且公司不存在产品退回的情形,故公司期末不存在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存货中未分类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以客户最终验收确认时点同时作为生产结束形成产成品时点,和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时点,存货中未分类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做法,在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中较为普遍。如双元科技(688623.SH)、微导纳米(688147.SH)、美腾科技(688420.SH)等存货中均未列报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综上,公司存货分类符合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末在手订单明细,分析其与公司在产品规模匹配性;

  2、查阅公司2025年1-5月产品入库记录,了解公司2024年末在产品期后结转情况;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2024年末发出商品对应主要客户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与相关发出商品的期末存放地进行比对;

  4、获取公司2024年末存货盘点资料,对公司2024年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年审会计师)/复核2024年末公司存货盘点资料及会计师存货监盘资料(持续督导机构);

  5、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其他专用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存货分类方法,并与公司存货分类进行对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4年末,公司在产品同比增长具有合理性,与在手订单具有匹配性,期后结转未发现异常;

  2、(1)2024年末,公司主要发出商品期末存放地点与合同约定客户或产品最终使用客户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相匹配。公司对客户二和客户九的发出商品存在超期未验收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主要发出商品均不存在超期未验收的情形;(2)2024年末公司盘点结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发现账实不符等异常情形,公司发出商品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2024年末无库存商品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产成品分类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八:关于预付款项流向。

  年报显示,2023 及 2024 年,公司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530.12 万元、3,216.47 万元,第一大预付款对象金额占比分别为 41.54%、30.51%,部分预付款项超一年;期末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分别为 954.41 万元、1,256.81 万元。

  请公司:(1)说明 2023 及 2024 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的具体构成,包括向主要预付对象的采购内容、付款时点、金额、预付比例、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是否存在预付后合同取消、款项退回情形,是否流经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2)说明 2023 及 2024 年期末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并说明上述预付金额、付款时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期限、长期挂账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说明2023及2024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的具体构成,包括向主要预付对象的采购内容、付款时点、金额、预付比例、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是否存在预付后合同取消、款项退回情形,是否流经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主要系向供应商购买材料的预付款,均为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产生,预付比例与合同约定具有一致性,公司不存在预付后合同取消、款项退回情形。上述预付款项期后结转比例较高,不存在大额预付款项长期未结转的情形。

  上述交易对方中,供应商二、供应商三和供应商七既是公司供应商,也是公司客户,主要原因是,锂电设备行业内企业存在向前后道工序横向拓展趋势,具有资源整合能力或客户资源的锂电设备厂商,在取得下游客户锂电设备订单后,将部分工序设备对外采购,配套其自身设备后向终端客户交付。除上述预付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末对主要预付对象的预付资金,不存在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

  (二)说明2023及2024年期末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并说明上述预付金额、付款时点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期限、长期挂账的情形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56.81万元和951.41万元,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供应商一外,主要供应商均不存在成立时间较短的情形。

  供应商一成立于2023年9月,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其是国内某锂电池生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锂电池生产企业成立于2020年9月,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注于磷酸铁锂大圆柱电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聚焦矿卡、重卡及移储超充车三大领域,快充储能系统集成柜属于其全资子公司供应商一的主营业务之一,公司基于业务需求向供应商一采购的移动快充储能系统集成柜,双方合作具有合理性。

  除供应商一外,上述款项预付金额、付款时点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不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期限、长期挂账的情形。公司与供应商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24年11月,截至2025年5月末供应商一尚未交货,目前公司正在与对方协商,拟终止合同,退回预付款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末预付款项及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明细表,了解相关款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相关款项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主要人员等信息;

  3、查阅相关款项主要交易对方对应的主要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将公司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与合同签署时间及对应的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4、询问公司采购负责人,了解预付款项及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5、查阅公司期后采购入库明细,了解预付款项及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期后结转情况;

  6、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2023年和2024年的个人银行流水,核实是否与预付款项及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主要交易对方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7、获取2023年末和2024年末主要预付对象出具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公司预付款项不存在流向公司实控人、主要关联方和客户情形的声明函,以及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未发现公司大额预付款项长期未结转、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预付后合同取消、款项退回情形。除预付对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外,未发现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末对主要预付对象的预付资金流向实控人、其他关联方或客户的情形;

  2、未发现公司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供应商一外,主要供应商均不存在成立时间较短的情形,款项预付金额、付款时点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不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期限、长期挂账的情形。

  问题九:关于票据保证金匹配性。

  年报显示,2023年及2024年末,公司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6,797.45万元、6,883.89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达1.24亿元、1.25亿元。

  请公司:(1)量化分析2023年及2024年应付票据余额与保证金的匹配性,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形,若存在,进一步说明开具票据的背景、对手方名称、交易的商业实质、票据是否贴现或背书、最终资金是否流向实控人、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具体涉及的金融机构、开票额度等信息,并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的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量化分析2023年及2024年应付票据余额与保证金的匹配性,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形,若存在,进一步说明开具票据的背景、对手方名称、交易的商业实质、票据是否贴现或背书、最终资金是否流向实控人、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

  公司对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承付。根据公司在不同银行的信用等级,保证金比例从10%到100%不等。

  公司向外部第三方采购货物或服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期末未到期的计入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合并范围内不同主体之间的采购,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期末未到期的,因合并抵消而不体现为应付票据余额。2023年和2024年,因公司存在集团内部采购,导致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大于远大于应付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对应保证金余额包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

  如上表所示,考虑集团内部采购的情况下,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不存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大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情形,测算保证金比例在实际执行的保证金比例区间内,与实际执行的保证金比例相匹配。

  综上,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保证金余额具有匹配性,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均基于真实的采购业务,不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形。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具体涉及的金融机构、开票额度等信息,并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的合理性

  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具体涉及的金融机构、开票额度等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保证金利息收入导致保证金比例超过100%;

  注2:根据公司与浙商银行的协议约定,除缴纳保证金外,将收到的第三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浙商银行,也可按照质押票据金额的95%计算“保证金”,用于对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23年末,公司存在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浙商银行的情形,由此导致上表中对应的保证金比例低于100%。

  如上表所示,公司在不同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余额与其开票额度相匹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的应付票据备查簿,分别统计外部采购和集团内部采购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对应保证金余额,分析其匹配性;

  2、统计2023年末和2024年末不同金融机构的开票额度和保证金余额,分析其匹配性及保证金余额的合理性;

  3、对2023年末和2024年末票据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函证程序(年审会计师)/对年审会计师2023年末和2024年末票据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函证进行复核(持续督导机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保证金余额具有匹配性,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均基于真实的采购业务,不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形;

  2、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匹配,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具有合理性。

  问题十:关于银行存单是否受限。

  年报显示,2024 年末公司大额存单及利息余额超 4.4 亿元,同比增长超 10%。2023 年末,公司曾有1,000 万元大额存单被质押用于开具应付票据。

  请公司:(1)量化分析 2023 年及 2024 年存款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2)说明 2023 年以来公司各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量化分析 2023 年及 2024 年存款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和年化平均利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1: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各月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余额+∑各月其他货币资金余额)/12;

  注2:平均存款利率=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平均余额。

  公司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为货币资金中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和其他货币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利息收入分别为284.86万元和253.76万元,年平均存款利率分别为0.94%和0.9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且现行有效的基准协定存款利率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存款平均利率高于一般活期存款利率,系公司与主要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具体利率是各存款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协定存款利率、结合公司的资金体量、业务模式等综合确定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处于同一区间水平。

  综上,公司银行存款一般是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测算年平均利率基本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类存款基准利率区间,符合公司的货币资金结构特征,利率水平合理,相关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具备匹配性。

  (二)说明 2023 年以来公司各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

  2023年以来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抵押受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以来,公司存在两笔大额存单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质押,金额均为1,000.00万元,质押担保期限到期后,均已正常解除。上述质押情况均为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存在异常受限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以及网银流水,获取并查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协议,检查协定存款以及实现条件,结合公司活期账户年均余额和各账户存款利率,分析各年年均余额与利息收入匹配性;

  2、获取公司理财产品明细表,对大额存单、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对期末理财产品执行函证程序,查验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冻结、抵押、被质押等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况,并获取质押合同及质押到期的相关证明资料;

  3、查询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大额存单、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对外抵押、质押及担保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3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各期利息收入与存款金额相匹配;

  2、除两笔大额存单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质押外,截至2025年4月末,逸飞激光不存在银行存单、理财产品存在或者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上述质押情况均为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质押担保期限到期后,均已正常解除,不存在异常受限的情况。

  问题十一:关于其他应收款。

  年报及一季报显示,2023年末及2024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331.74万元、386.59万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其他往来款及员工借支及备用金,部分应收款账龄1年以上。2025年一季度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进一步增长至1,063.08万元。

  请公司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1.74万元、386.59万元和1,063.08万元,账面余额分别为386.60万元、480.83万元和1,117.19万元。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交易对方、具体内容、形成原因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参与项目招投标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房租押金以及员工备用金等,上述事项均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上述款项不属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也不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各期末大额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了解相关款项的形成原因,期后收回情况,以及尚未收回的具体原因;

  2、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判断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公司实控人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个人银行流水清单,核实公司实控人是否与上述交易对方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4、获取公司及公司实控人出具的与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对上述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不属于对外财务资助,不构成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对应事项均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发现上述款项属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或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迹象。

  问题十二: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大幅增长。

  年报显示,2024年末,公司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4,338.07万元,同比增长135.8%,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5亿元,同比增长70.67%,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731.29万元;可抵扣亏损暂时性差异9,730.81万元,同比增长308.57%。

  请公司说明2024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对应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审慎。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说明2024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对应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可抵扣亏损项目形成原因和确认依据如下: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1、减值准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为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余额形成,2024年末,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合计金额为11,520.36万元,按照主体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731.29万元,公司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依据充分、合理。

  2、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

  公司可抵扣亏损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可抵扣亏损的金额为9,730.81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1,895.29万元,主要由逸飞激光、逸科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等主体可抵扣亏损形成,具体情况如下:

  (1)逸飞激光

  2024年末,公司可抵扣亏损金额为982.95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由于利润总额较上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导致形成可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本公司享受上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公司2022-2024年利润总额分别为5,742.41万元、6,194.11万元、-197.46万元,利润总额降低,同时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4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研发投入金额为4,228.65万元,仍形成可抵扣亏损。

  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显著提升,市场需求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电池、光伏、半导体、航空航天等前沿领域,高端装备全球市场有望持续升级发展。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把握全球新能源电池行业周期性向上拐点,以及圆柱全极耳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兴技术路径加速量产需求,进一步巩固产品优势,拓展优势市场,加速锂电池装备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启动“激光+智能装备”平台化升级发展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滚动创新体系优势,并依托资本市场平台优势,推动业务与资本协同发展,积极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为公司发展注入新的增长动能,助力公司加速发展。

  综合来看,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把握行业性新兴技术发展机遇,通过内生增长与外延拓展并举的方式,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可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逸科兴

  2024年末,逸科兴可抵扣亏损金额为3,853.41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逸科兴经营亏损,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进一步形成了可弥补亏损。逸科兴成立于2023年12月12日,自成立以来,逸科兴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4年逸科兴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研发投入金额为1,821.85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可抵扣亏损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逸科兴享受上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逸科兴亏损可用未来5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期限较长。逸科兴是公司全新孵化的高速机械装备的载体,是针对全球圆柱电池不断规模化、标准化加速量产的重要储备,2024年亏损主要系逸科兴成立初期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进行自主新产品开发导致。目前,逸科兴相关新产品开发工作已经初步完成,开始对外进行销售工作,预计2025年末至2026年初可开始实现收入。因此,公司预计逸科兴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

  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公司部分的生产制造任务,以及负责部分研发项目的实施,近三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亏损可用未来10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期限较长。

  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主要承担了公司生产和研发任务,销售订单任务来源主要为公司内部的产能规划,并根据产品类型和客户地域情况进行投产,从利润总额来看,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已基本实现盈利平衡,江苏逸飞最近3年2年实现盈利,逸飞智能二期基地已于2024年度建成投产,三期基地项目预计将于2025年开工建设,预计产能和收入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预计未来期间江苏逸飞和逸飞智能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逸飞科技为公司实施公司募投项目“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与“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土建实施主体,目前正在施工中,2024年末可抵扣亏损金额为226.05万元,逸飞科技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逸智信诚和逸智先进均为公司2024年度成立的子公司,2024年末可抵扣亏损金额分别为250.45万元和26.76万元,逸智信诚和逸智先进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将构建“内生增长铸基、外延拓展拓疆、创新驱动赋能”的良性发展模式,持续聚焦主业,把握新兴技术与行业周期性拐点同步放量机会,做大做强优势锂电装备业务,并全面启动“激光+智能装备”平台化升级发展战略,积极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确保在内生增长与外部扩展并重、效率提升与创新引领并举的战略目标下,推动主营业务向高附加值环节升级,为公司注入新的增长动能,不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对于可抵扣亏损,公司预计其未来可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管理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及复核的政策及程序;

  2、获取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3、重新计算除可抵扣亏损以外项目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获取公司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核对可抵扣亏损情况及到期时间;

  5、获取公司关于可弥补亏损未来可抵扣的管理层判断声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具体测算过程、确认依据和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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