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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76新增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77第七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八)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及(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第七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78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79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对H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对A股股东,股东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尽管本章程有任何规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以电子方式发出及接收会议指示及非会议指示的机制,则从其规定。“会议指示”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就其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发出的任何指示,包括出席有关会议的指示及委任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的指示。有关委任代表的指示包括其委任及撤销(如有)以及有关其在会议上应如何就某项议案投票的指示。“非会议指示” 指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就回应任何涉及要求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发出的任何指示。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80新增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81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82第七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83第七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84第七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规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以电子方式出具,则从其规定。85第七十八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公司有权要求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代表出席会议,公司有权要求该代表出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委派该代表的,经过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删除86第七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删除87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88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如半数以上的董事未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如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过半数的董事未能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89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90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91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2第一百〇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93第一百〇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二)(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94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就任何指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如果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八十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就任何指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如果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95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同的提案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作为不同的提案组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二)选举股东代表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股东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事的选举作为不同的提案组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二)选举股东代表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股东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96第九十二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宣布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一)会议主席;(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除非有人按照前述规定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删除97第九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删除98第九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删除99第九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100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101第一百〇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102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〇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103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删除104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删除105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产生之日。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产生之日。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106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107第一百二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一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一)在公司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二)在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108第一百二十八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第一百一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109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第六章 公司党委110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111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按规定保障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经费。删除112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113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2名,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114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领导和把关,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权;(三)按照制度规定,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维护稳定工作和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推动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员工队伍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删除115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和监督纪检监 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 入企业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116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117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第一百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118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删除119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删除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120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情况。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121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任期三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三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2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职工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23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124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125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此情形下,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126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127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128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129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董事会130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两人。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任何时候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少于三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两人。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任何时候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少于三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受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时的规定的,可以连选连任。131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132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十六)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合规风险控制、培育合规文化等内容,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六)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十)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三)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七)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十六十八)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九)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二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二十二)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审计报告;(二十三)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二十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一)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133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134第一百五十条 ……对于公司与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提高决策效率,可由董事会决定年度最高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1/2以上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处理具体事宜。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与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5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亦应给予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合理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在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况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在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况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36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并作记录;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之前十四日发出通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亦应给予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合理通知。……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有关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之前十四日发出通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亦应给予全体董事合理通知。……137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38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做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而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会人数时,该董事亦不予计入。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39第一百六十条 ……就需要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派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就需要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派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140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141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142第一百六十条 就需要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派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删除
(下转C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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