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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退市龙宇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633.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购买的最高价为2.57元/股、最低价为2.4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608.7647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2、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已交易4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剩余1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将停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因回购金额有限,可能短期内即达到回购上限: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已回购金额为2977.7138万元。公司回购金额有限,存在短期内完成回购的情形。

  4、公司短期内预计无法满足重新上市条件,且暂无此计划。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在退市整理期内(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进行股份回购,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六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3)。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本次股份回购安排,在退市整理期内,公司将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披露当日回购事项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633.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购买的最高价为2.57元/股、最低价为2.4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608.7647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5年6月1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14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3%。购买的最高价为2.73元/股、最低价为2.4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977.7138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退市龙宇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诉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89,555.6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伦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苏州仓粮油脂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茂晟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信鼎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沪01民初1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具体信息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

  被告1:上海茂晟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2:舟山信鼎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3:苏州仓粮油脂有限公司

  被告4:舟山伦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5: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6: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7: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8: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

  (三)审理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起诉时间:2025年6月6日

  (五)受理时间:2025年6月11日

  二、公司发起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

  2023年12月25日起,被告1上海茂晟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茂晟合”)、被告2舟山信鼎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信鼎汇”)与原告及原告的控股子公司舟山龙宇燃油有限公司签署多份《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及原告的控股子公司向上海茂晟合、舟山信鼎汇采购原油、沥青等商品货物,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及原告控股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1上海茂晟合、被告2舟山信鼎汇累计支付未交付合同预付款428,300,000元,但被告1上海茂晟合、被告2舟山信鼎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亦未向原告及原告控股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被告1上海茂晟合合计拖欠32,716.91万元,被告2舟山信鼎汇拖欠6,010.95万元。

  2024年1月30日起,被告3苏州仓粮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仓粮”)及被告4舟山伦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伦启”)与原告及原告的控股子公司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龙宇燃油有限公司、浙江众程能源有限公司签署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及原告的控股子公司向被告3苏州仓粮、被告4舟山伦启销售原油、沥青的商品货物,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及原告控股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3苏州仓粮、被告4舟山伦启履行了商品货物交付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3苏州仓粮、被告4舟山伦启合计应向原告及原告控股子公司支付608,675,373.87元,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3苏州仓粮、被告4舟山伦启合计支付金额为78,040,592.98元,尚有530,634,780.89元未向原告及原告控股子公司支付,其中被告3苏州仓粮拖欠金额为21,560.23万元,被告4舟山伦启拖欠31,503.25万元。

  2024年4月29日,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631号)、《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内字[2024]00000033号)及《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189号),将被告1至被告4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将被告1至被告7认定为“与龙宇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2024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原告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指出原告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对原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4年5月30日,被告8龙宇控股向原告发送函件,承诺对被告1至被告4截至2024年8月15日未履约完毕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8月26日,被告8龙宇控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偿还关联债权,扣除该5,000万元后,被告1至被告4剩余拖欠金额为86,791.34万元。

  2024年10月19公司披露《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暨整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经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相关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中,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8龙宇控股作为原告的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被告8龙宇控股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占用原告的资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被告8龙宇控股及其关联方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八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86,791.34万元,并赔偿自资金占用之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764.27万元(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5年6月6日),以上金额合计89,555.61万元;

  2、请求判令八名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目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退市进程不构成任何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情况,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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