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喻建国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其中,监事崔成强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因13名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而注销43.75万份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监事会对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拟实施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作出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名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3.75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6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92万份,行权价格为34元/份,期权简称为方邦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1000000188、1000000189。
6、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对其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1.4万份首次授予和3.4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因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注销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应对12名在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8.9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拟合计注销43.75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合计注销43.75万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因13名首次授予和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而注销43.75万份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届满,《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报备文件
1、《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64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6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92万份,行权价格为34元/份,期权简称为方邦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1000000188、1000000189。
6、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历次授予情况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1.2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为170.80万份。
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3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为15名,授予的股票期权为44.7万份。
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名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相应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3.75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可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43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4万份。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和预留授予第一期已进入自主行权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苏陟、胡云连、李冬梅、高强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3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50%,共计64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9%。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业绩考核或个人特殊情况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
三、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1.4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2年7月11日
(二)可行权数量:64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三)可行权人数:43人。
(四)行权价格:33.6273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行权有效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2027年7月9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注:1、上表已剔除已离职或即将离职所涉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拟行权的43名激励对象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后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64万份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监事会对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届满,《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方邦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报备文件
1、《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将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1.4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2年7月11日
(二)可行权数量:64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三)可行权人数:43人。
(四)行权价格:33.6273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行权有效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2027年7月9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注:1、上表已剔除离职所涉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8676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4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676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80,747,998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30,733股后的股本80,317,265股为基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如在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权/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0,747,99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430,733股后的股本数为80,317,2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0,00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0,317,265×0.18676÷80,747,998≈0.1857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57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云连、李冬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7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7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7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512686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苏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13名和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离职,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相应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43.75万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关联董事苏陟、胡云连、李冬梅、高强回避表决。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关联董事苏陟、胡云连、李冬梅、高强回避表决。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故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关联董事苏陟、胡云连、李冬梅、高强回避表决。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上交所(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权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3.8141元/份调整为33.6273元/份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5.94元/股调整为25.7532元/股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6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向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92万份,行权价格为34元/份,期权简称为方邦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1000000188、1000000189。
6、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9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5)
3、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9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6)。
4、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1、调整原因
2025年5月9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2024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676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80,747,998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30,733股后的股本80,317,265股为基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该方案拟于2025年6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调整结果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V=33.8141-0.18676 =33.6273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25.94-0.18676 =25.7532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3.8141元/份调整为33.6273元/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5.94元/股调整为25.7532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相关权益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拟实施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作出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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