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投集团”)、上诉人(原审被告)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
● 二审判决结果主要内容:1、驳回上诉人开投集团“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刘晓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投集团已承担全部律师费527,340.24元”的请求;驳回开投集团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晓春承担的请求;2、驳回上诉人刘晓春“撤销原判,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开投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请求,驳回刘晓春关于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开投集团承担的请求。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开投集团和刘晓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上诉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生效,双方是否继续进行申诉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联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02民终745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刘晓春先生向开投集团致函《关于解除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通知》,其本人经审慎考虑,决定解除并不再履行与开投集团就转让瑞联新材部分股份事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此后开投集团就上述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制权变更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0)。
2025年4月9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刘晓春先生发来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0211民初41859号〕,黄岛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 本次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开投集团及刘晓春先生均提起上诉,2025年6月15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02民终745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做出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驳回上诉人开投集团“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刘晓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投集团已承担全部律师费527,340.24元”的请求;驳回开投集团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晓春承担的请求;2、驳回上诉人刘晓春关于“撤销原判,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开投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请求,驳回刘晓春关于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开投集团承担的请求。综上,上诉人开投集团、刘晓春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股权转让纠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开投集团和刘晓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上诉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生效,双方是否继续进行申诉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公司股东王小伟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投集团、海南卓世恒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法院未能支持。
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公司拟对包含刘晓春先生在内的116名激励对象办理股份归属。但因开投集团和刘晓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二审判决已生效,刘晓春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或将转让给开投集团,即在本次归属前后的6个月内刘晓春先生或存在减持行为,为避免短线交易,刘晓春先生符合归属条件的26.9133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将延期办理归属,公司将对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除刘晓春外的115名激励对象归属146.8247万股激励股份。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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