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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暨业绩补偿事项的 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43,295,330.52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执行以及裁定金额到账时间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依据《裁决书》的履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绩补偿事项仲裁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8日与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刘炳生先生签订的《股权战略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协议”)中业绩承诺及补偿事项约定,2022年度聚之源出现亏损,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先生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同上市公司出具时间)后一个月内按照交易价格溢价20%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对盈利不足部分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43,295,330.52元。2023年08月17日,公司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刘炳生先生因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一案提起仲裁申请。2023年08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3)沪仲案字第4766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申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码:2023-093)。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3)沪仲案字第4766号争议仲裁案”《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刘炳生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承诺一次性现金补偿款人民币43,295,330.52元。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4,273元(已由申请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被申请人刘炳生承担。被申请人刘炳生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14,27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本次《裁决书》能否顺利执行以及裁定金额到账时间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依据《裁决书》的履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将根据上述仲裁结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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