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2 证券简称:可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应分配股份(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配股份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的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134,848,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224,796股后的股份132,623,204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155,801.00元(含税),转增53,049,282股(尾数四舍五入为整数,以具体实施后的股本数为准),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87,897,282股(尾数四舍五入为整数,以具体实施后的股本数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2,623,204×0.25)÷134,848,000≈0.2459元/股(保留4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32,623,204×0.4)÷134,848,000≈0.3934(保留4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元/股)=(前收盘价格-0.2459)÷(1+0.3934)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和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224,796股股份),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朱春华、施惠庆、共青城壹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壹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人民币;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人民币(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注:以上转增股数以尾数四舍五入为整数,最终实际数据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实施完毕后的股数为准。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87,897,282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3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688197
特此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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