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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李子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5-039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7月3日

  ● 回售期内“李子转债”停止转股

  ● “李子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李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如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则等同于以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李子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李子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66号”文同意注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00万元,期限为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51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李子转债”,债券代码“111014”。

  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了“李子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李子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李子转债”第三年(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的票面利率为1.0%,计息天数为4天(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3日),利息为100×1.0%×4/365=0.01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李子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李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4”,转债简称为“李子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

  (四)回售价格: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李子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7月3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李子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李子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李子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风险提示

  如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则等同于以100.01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李子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李子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五、保荐机构的专业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李子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李子转债”回售有关事项。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2881528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5-038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子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 本次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李子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6日上午9:00

  (三)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丹溪东路1016号李子园科创大楼10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六)债权登记日:2025年6月6日

  (七)出席对象: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149名,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共计3,411,06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56.855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388,20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99.3298%;反对票22,86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6702%;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115,69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91.3408%;反对票211,58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6.2028%;弃权票83,79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2.4564%。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代其云、许锐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报备文件

  “李子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五、上网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子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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