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郑发龙先生、副总经理闫永军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50000股、250000股,分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066%、0.0066%。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郑发龙先生、闫永军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分别不超过41800股、41800股,分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011%、0.0011%,均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持股比例基数以披露日公司当前总股本3,767,582,286股计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减持比例基数以披露日公司当前总股本3,767,582,286股计算。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禁售规定如下: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个人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计划减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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