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本行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4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0号)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20,933,977,454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截至2025年6月17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29,999,632,075.47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6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8,059,362.4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61,940,637.58元。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本行已于2025年6月17日在北京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1015013000630197,截至2025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129,999,632,075.47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联席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月(每月7日前)向本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至联席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
6、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
7、联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开户银行未及时向联席保荐人出具对账单,则本行应按照联席保荐人要求陪同其前往开户银行获取对账单。
9、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本行或联席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本行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联席保荐人发现本行、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本行、开户银行、联席保荐人的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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