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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厉彩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其中: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投资”,原名为 “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下同)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锋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锋驰投资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同时收到控股股东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锋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锋驰投资、厉彩霞出具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告知函》,由于锋驰投资实施减持,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已降至52.7632%,此次变动触及 1%。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情况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锋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锋驰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锋驰投资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锋驰投资关于股票上市36个月内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本次减持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厉彩霞签署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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