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1 证券简称:中信金属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及中信金属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国际”)均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拟对宁波能源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宁波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7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香港”)本次拟对金属国际提供不超过0.4亿美元的最高额担保(按照2025年5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848计算,折合人民币约2.87亿元)。截至2025年5月31日,金属香港已实际为金属国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3亿元(不含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1.97亿元人民币、13.07亿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8.23%。本次担保对象(宁波能源)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实际新发生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宁波能源提供担保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属香港对金属国际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能源提供担保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经营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能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朝阳”)申请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的授信额度。
2025年6月17日,公司与建行朝阳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宁波能源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6年4月8日(包括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内,建行朝阳与主合同债务人宁波能源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宁波能源应向建行朝阳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朝阳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朝阳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属香港对同属本公司控制的金属国际提供担保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金属国际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新加坡”)申请总额不超过0.4亿美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长期有效。2025年6月17日,金属香港与汇丰银行新加坡签订担保协议,由金属香港为金属国际在主合同项下的贸易融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合同为汇丰银行新加坡与主合同债务人金属国际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保证期间为银行批复的授信额度生效期间;担保范围为:(1) 无论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到期、所欠或发生的任何币种的所有款项、义务和责任,无论担保人是否知悉或同意,以及债务人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分支行到期、欠下或发生,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联合,无论现在或将来,以任何身份(包括作为主事人或担保人)实际或可能发生的;(2) 截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的利息(包括在任何要求或判决前后的利息),按债务人应支付的利率计算,或在没有限制或禁止付款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利率计算;(3) 根据担保合同中的相关赔偿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金额;以及(4) 银行在全额赔偿的基础上执行本担保所产生或收取的所有开支和费用。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此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及担保最高限额均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被担保人及担保额度范围内,故无需就此次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汇率按照2025年5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848计算。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一:
公司名称: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8月3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111号西楼912-1室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1393439J
法定代表人:吴献文经营范围:煤炭的批发;钢铁、金属材料、铁矿石、焦炭、矿产品、金属制
品、冶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电力销售。
被担保人二:
公司名称:中信金属国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1月29日
注册地址:新加坡罗敏申路79号16-03室
注册资本:5,000.00万新元
商业登记证代码:201803567G
公司董事:吴献文、王猛、李士媛、秦超、刘颖多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锰矿及其合金的贸易业务、船运业务。
(二)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
1、被担保人一: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被担保人宁波能源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人二:中信金属国际有限公司 单位:万美元
截至目前,被担保人金属国际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宁波能源及金属国际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一:
保证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1、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
2、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宁波能源应向建行朝阳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朝阳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朝阳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5、 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担保协议二:
保证人:中信金属香港有限公司
债权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
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美元0.4亿元。
2、保证范围:(1) 无论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到期、所欠或发生的任何币种的所有款项、义务和责任,无论担保人是否知悉或同意,以及债务人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分支行到期、欠下或发生,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联合,无论现在或将来,以任何身份(包括作为主事人或担保人)实际或可能发生的;(2) 截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的利息(包括在任何要求或判决前后的利息),按债务人应支付的利率计算,或在没有限制或禁止付款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利率计算;(3) 根据担保合同中的相关赔偿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金额;以及(4) 银行在全额赔偿的基础上执行本担保所产生或收取的所有开支和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授信额度生效期间。
5、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经营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主要担保情况有如下分类:
1、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31.3亿及美元14.24亿,实际发生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7.35亿(其中美元担保均按照2025年5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848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2、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美元18.25亿,实际发生担保余额为美元1.26亿。
3、对公司联营企业的担保:为联营公司中国铌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Minera Las Bambas S.A.提供的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均为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时提供。其中:(1)保证担保总额为美元4.92亿,实际发生担保余额为美元2.71亿。(2)股权质押: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金属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中国铌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做质押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25年5月31日,以上两种方式担保对应的债务余额为美元2.71亿。
综上,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下同)为人民币131.30亿及美元37.41亿(不含股权质押,以股权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可能承担的债务最大不超过股权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2.29% (美元部分按照2024年12月3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7.1884计算,下同)。上述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11.97亿、美元13.07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8.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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