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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742366)中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公告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和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以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133,820,000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1,374,700股后的132,445,300股为基数测算,公司拟合计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金额为31,124,645.50元(含税)。

  如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2)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 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2,445,300×0.235)÷133,820,000≈0.233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3)÷(1+0)=(前收盘价格-0.23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无权参与权益分派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股东陈国华、陈静波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6906890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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