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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9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同时,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94,412,134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3,082,880,394.31元/(5,462,768,373股- 94,412,134股)=0.5742689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564343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3,082,880,032.18元/5,462,768,373股=0.5643439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相关公告详见2025年3月20日及2025年5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72元(含税,暂以2025年3月14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计算),分红总额3,082,880,394.31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作出的承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化: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牧原转债”已于2025年6月18日起暂停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462,768,373股。

  3、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94,412,134股,该部分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3,082,880,394.31元/(5,462,768,373股- 94,412,134股)=0.5742689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4,412,134股后的5,368,356,2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74268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16842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14853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7426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6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6月18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45.74元/股,调整后“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45.18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5,368,356,239股*0.5742689元/股= 3,082,880,032.18元人民币。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564343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3,082,880,032.18元/5,462,768,373股=0.5643439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643439元/股。

  七、 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曹芳

  3、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4、传真电话:0377-66100053

  八、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牧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45.74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45.18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4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了 9,5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年9月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

  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牧原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将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26日),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5.742689元。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5643439元计算。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其中: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P1= P0-D=45.18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P0=45.74元/股,D=0.5643439元/股)

  综上,“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5.1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45

  2、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3、暂停转股时间: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5日

  4、 恢复转股时间:2025年6月26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自2025年6月18日起暂停转股,公司应在可转债暂停转股后及时办理权益分派事宜。根据相关规定,“牧原转债”将在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6月26日)起恢复转股。

  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关注。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7.78元/股(含)

  2、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7.22元/股(含)

  3、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6月2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60元/股(含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58.6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为6,825.9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58.6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为5,119.4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27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62)。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8.6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7.78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并将于2025年6月26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4,412,134股后的5,368,356,2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742689元人民币现金,分红总额3,082,880,032.1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7.78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7.22元/股(含本数)。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57.78-0.5643439(3,082,880,032.18元/5,462,768,373股=0.5643439元/股)=57.2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6月2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均含本数)。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57.22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为6,990.5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8%;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57.22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为5,242.9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曹治年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秦英林先生受邀拟担任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为西湖大学的举办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秦英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根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裁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同意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之一副董事长曹治年先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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