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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华通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存有13,338,500股股票,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股数为7,439,218,468股。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6月1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12人,代表股份总数1,454,080,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9.54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总数805,40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8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5名,代表股份总数648,672,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8.71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11人,代表股份总数690,035,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9.2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362,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5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5人,代表股份648,672,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8.719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佶、上海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苗通;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87,21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5%;反对1,98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弃权834,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7,21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5%;反对1,98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弃权834,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1,218,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32%;反对1,99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权867,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87,17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2%;反对1,99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2%;弃权867,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沈鹏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华通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且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定向回购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126,627,700股并注销,完成补偿义务。定向回购补偿股份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0%。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与方式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

  (1)申报债权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

  (2)申报时间: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8月3日10:00-12:00,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电话:021-50818086

  (5)邮箱:sjhuatong@sjhuatong.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及回购股份的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3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1号楼11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股数共计805,408,18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81%。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05名,代表股份共计648,672,49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7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同意687,216,256股,反对1,984,820股,弃权834,00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451,218,349股,反对1,995,320股,弃权867,00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2%,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6月19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任  穗

  签署:

  承办律师:沈  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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