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裁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被申请人应履行回购股权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 60,000,000元;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00元;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49,5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合计:72,549,550元。
●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应履行回购股权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 6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49,5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549,550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因深圳华泓海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产生纠纷,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3816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履行回购股权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 6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49,5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549,550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当期及期后损益等影响最终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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