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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54,032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123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38,5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778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3,000万元。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到期续贷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增加为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额度500万元,公司为成都铭瓷提供贷款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子公司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以及福建康达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鑫宇”)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赛英科技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赛英科技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 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担保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赛英科技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 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7,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大连齐化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大连齐化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 福建康达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康达鑫宇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 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2、担保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反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实际担保额度:100万元人民币。

  6、反担保范围:

  担保方依据主合同代为成都铭瓷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主合同中约定的成都铭瓷应向担保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等;

  担保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差旅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7、保证期间:反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担保方实际代偿担保债务之日开始计算;未发生代偿但尚欠担保费的,自应付担保费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54,032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123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38,5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7780%。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的《保证合同》;

  5、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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