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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4版)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接C54版)

  117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十八)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十九)审核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汇报,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和监督整改工作;(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决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十八)制定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118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119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120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及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121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疫病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六)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七)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22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123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4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总经理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25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秘书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秘书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126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召开方式;(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127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8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29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传真、音频或视频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通过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130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131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132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133/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3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135/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136/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137/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38/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139/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140/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41/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142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43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审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三)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四)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44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二)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及其有效实施;提名审计部负责人,报董事会批准;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核并批准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汇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必要时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参与董事会与总会计师的定期会面,听取财务状况汇报,沟通有关情况;(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45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制定和审查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二)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期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146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二)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三)对总经理提出的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四)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五)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为5名,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并包含至少1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147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48/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49/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公司组织机构重大调整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公司投资计划;(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50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151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152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153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154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155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156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157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58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159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60/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1/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2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设总法律顾问1名,由董事会聘任,是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讨论或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讨论或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163/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6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可以直接任免。16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的机构设置: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含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含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166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由党委决策的公司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决策的相关重大经营事项和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167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的运行机制: (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二)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三)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四)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党委行使职权中需要集体决策或通过的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168第一百六十三条 党组织的基础保障: 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一百六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169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纪委的机构设置:公司设立纪委。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170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纪委的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情况; (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督促推动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四)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五)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171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运行机制:(一)公司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二)公司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纪委书记负责纪委全面工作,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纪委委员应积极履职,除按规定参加相关纪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工作之外,根据纪委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三)公司纪委实行议事制度。工作职责范围内,凡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形式包括纪委委员会议和纪委专题会议。纪委委员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审议公司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协助党委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按照公司纪委工作职责,研究讨论其他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纪委专题会议根据公司纪委工作需要,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事项。/172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73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17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7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176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7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78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9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以及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四)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六)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七)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二)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0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同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前述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五)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六)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七)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若发生如下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2)现金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规定处理。(四)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五)若公司拟发行证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六)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181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82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83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184/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185/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86/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187/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88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189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190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91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9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93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19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195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196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197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98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送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公司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公司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199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200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201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02/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203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4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05第一百九十四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6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7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8/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09/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0/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211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12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13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4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5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16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所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17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218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219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220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1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222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223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24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225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226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27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228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229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30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1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232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有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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