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金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东方亮彩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总授信融资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7,110.7352万元的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商银行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东莞领益、领益科技、东方亮彩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1、主合同
中国银行与债务人东莞领益之间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东莞领益与中国银行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东莞领益违约而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1、主合同和主债权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领益科技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即从2025年6月24日至2028年6月24日止)。
2、担保范围
公司就领益科技偿付以下债务向开发银行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领益科技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开发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等;
(2)领益科技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方式
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开发银行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甲方)
抵押人、债务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东方亮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26日至2031年6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71,107,352.00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东方亮彩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东方亮彩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主债权的总授信期限为自2024年6月26日至2031年6月26日。
2、抵押担保范围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东方亮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3、抵押物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东方亮彩依法拥有的不动产。
4、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工商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
(1)工商银行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东方亮彩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最高额抵押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东方亮彩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东方亮彩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东方亮彩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东方亮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银行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6、合同的生效期间
《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商银行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057,730.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3.4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78,081.5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2,096.7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7,552.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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