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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5年6月23日以传签方式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邸云女士,会议应当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9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06,0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每股16.13元/股。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6,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5、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53万股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7、2024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9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注销。

  8、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9、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公司将对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剩余70%的份额进行回购注销,对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100%的份额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7月4日实施完成了现金红利发放。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1名股票激励对象离职待回购注销的股份140,000股的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元(含税)。2025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6月9日实施完成了现金红利发放。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17.03-0.3-0.6=16.1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16.73-0.6=16.13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3,322,780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6,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06,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59,356,477 股减少至159,150,477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性质以公司截至2025年6月23日(解除限售前)的股份性质为依据计算;最终股本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回购价格调整为16.13元/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30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处置完毕,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所持有的1,994,9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非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定期,其存续期于2024年12月28日到期届满。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2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议案》、《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公司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12月27日,同时,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更好地实施,同意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增加“非交易过户”的权益处置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2025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处置情况及后续安排

  2025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康辰药业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处置完毕的公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处置完毕。

  三、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处置完毕,达到提前终止条件。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并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5年6月23日以传签方式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刘建华先生,会议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牛战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建华、王锡娟、刘笑寒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28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986,000股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6,0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2%。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3、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实际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53万股限制性股票。

  8、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9、2024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9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注销。

  10、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11、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9月21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20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9月4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3日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具体如下: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具体如下: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796,000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19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的18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11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9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2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6,000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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