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5-035
股东杨建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第一大股东杨建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睿景”)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持有的跨境通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处置股份15,477,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杨建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800万股,将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10时至2025年7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若上述股份拍卖成功,且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实施完成,将可能导致公司持股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3、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杨建新先生提交的《关于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的告知函》,获悉杨建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景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持有的跨境通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杨建新、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6月20日,杨建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1、本次强制执行的原因:杨建新先生及新余睿景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持有的跨境通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
2、本次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部分)。
3、本次强制执行的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次强制执行的日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5、本次强制执行的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5,477,425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6、本次强制执行的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截至本公告日,杨建新先生、新余睿景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不存在违反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强制执行涉及股份基本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强制执行系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执行法院裁定。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及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强制执行股份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股东协调强制执行实施方在减持过程中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杨建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800万股,将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10时至2025年7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若上述股份拍卖成功,且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实施完成,将可能导致公司持股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5-036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30日、2024年5月6日、2025年3月15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2023-008、2024-019、2024-024、2025-008),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1项,涉及诉讼金额1,194.27万美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7%。现将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公告如下:
二、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5)粤03民初1608号
纠纷起因: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7,520,564.84美元;
2、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7,520,564.84美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自2022年3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滞纳金金额为4,422,092.13美元;
3、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补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后续原告将予明确);
4、判令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香港南星有限公司和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南星公司签署《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南星公司委托原告在原告代理的推广平台上提供代开户、代充值和/或代投放广告等服务。2021年3月跨境通对上述《框架协议》下南星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框架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向南星公司提供了服务。经原告与南星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星公司尚欠原告广告费用7,520,564.84美元。南星公司长期拖欠费用,业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债务,并按《框架协议》第4.1条的约定向其收取滞纳金。原告还有权依据《框架协议》第4.2条和第4.5条的约定要求南星公司补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跨境通宝公司已就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跨境通宝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4)晋0106民初236号
纠纷起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尚未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限制性股票回购款39,128,250元(即3,500,000股×回购价格11.1795元/股)直接向原告支付;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尚未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的现金红利185,500元支付给原告;本案的律师费30,000元、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4日,被告制定《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告应对未达到解锁条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履行回购注销程序,即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第三人徐佳东持有剩余的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将回购款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回购价格为11.1795元/股,回购总金额为3,912.825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回购注销程序,未向第三人徐佳东支付回购款,第三人徐佳东对被告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第三人徐佳东将其名下持有的跨境通股票提供质押并向原告融入资金1亿元。因第三人徐佳东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广州公证处提交执行申请书,因已处置资产无法覆盖原告对第三人徐佳东所享有的债权,且徐佳东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号:上国仲(2024)第4010号
纠纷起因: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广告费,计美元2,362,411.69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总额*0.05%*逾期天数);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应就被申请人一在上述1和2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分别签署了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推广合作框架协议》,被申请人一通过申请人进行广告投放,按照合同约定,广告投放费用按月结算,Facebook媒体60天账期,其他媒体55天账期,根据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被申请人一在《无线广告发布合同》项下拖欠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广告费美元2,362,411.69 元。
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2025年10月20日前起至2029年9月20日,每月20日前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合计2,362,411.69美元;
2、若被申请人方未能按第1项裁决如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后续未到期的款项均视为已到期,被申请人方同时应承担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违约金;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9,836元,由被申请人方承担;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缴纳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在2029年9月20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9,83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案号:(2025)粤1203民初614号
纠纷起因:管理人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ZAFUL(HONGKONG)LIMITED赔偿经济损失3,244.78万元,并确认该3,244.78万元为共益债权,由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2、判令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ZAFUL(HONGKONG)LIMITED(中文名:香港飒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飒芙”)与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飒芙”)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约定深圳飒芙向香港飒芙提供运输代理服务,上述协议签订后,香港飒芙委托深圳飒芙临时存放香港飒芙需运输的货物,临时存放地点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仓库(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仓库”)。2023年5月8日,肇庆环球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肇庆环球进入重整程序后,肇庆环球管理人基于与深圳飒芙之间的租赁诉讼纠纷向法院要求深圳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一批财产暂时保持现状等。至此,肇庆环球管理人以此为由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香港飒芙多次派人提货,均受到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拦。此后,香港飒芙多次交涉无果,直至2023年11月27日肇庆中院作出通知书,暂不对存放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采取查控措施。香港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为了销往美国,为本年度“黑色星期五”购物狂欢节备的货物,但因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货物的出货行为,导致香港飒芙错过“黑色星期五”购物狂欢节。
香港飒芙认为,肇庆环球管理人明知肇庆环球仓库存放的是第三方货物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封锁园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给香港飒芙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肇庆环球应当依法向香港飒芙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且该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肇庆环球财产随时清偿,对于肇庆环球财产不能清偿部分应当由肇庆环球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ZAFUL(HONGKONG)LIMITED(香港飒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039元,由原告 ZAFUL(HONGKONG)LIMITED(香港飒芙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号:(2024)粤 1203 民初 860号之四
纠纷起因: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1,732,771.37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HXL-ZQHQ-202304)所附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变价、折价、拍卖款项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9,710,380.55元(1,061,128.06 元借款债权+(2020)深国仲涉外裁6759号代偿款债权48,649,252.49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8,649,252.49元((2020)深国仲涉外裁6759号代偿款债权48,649,252.49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管理人在《关于债权异议事宜的复函》中回复其收到原告提交的《债权人异议表》,经复核认为原告异议不成立,原告申报的全部债权均不予确认,原告认为管理人全部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基于客观公正原则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732,771.37元;
2、确认原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 肇庆 )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3,744,661.76元,该债权待案外人深圳市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20)深国仲涉外裁6759号裁决书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后方可受偿;
3、驳回原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710.11元(原告已预交299,015.76元),由原告负担28,592.1元,被告负担 265,118.0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270,423.6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
(五)案号:(2024)粤1203民初860号
纠纷起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7,117,017.35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人民币354,067.77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1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7,013,098.06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人民币350,612.17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1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飒芙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165,300元,方志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仓储土地(建筑面积190,598.09m2)、商服金融土地(面积19,441.82 m2)及其上11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379.77m2),均登记在肇庆环球公司名下,是肇庆环球公司财产。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原告接管后,发现飒芙公司代为收取了涉案物业租金、押金、水电费等款项。经统计,自2021年11月起截至2023年6月29日,飒芙公司代收款项高达7,013,098.06元。但其没有返还给肇庆环球公司。
依法,飒芙公司应返还代收款项7,013,098.06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7日为 350,612.17元)。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应对飒芙公司返还代收款7,013,098.0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代收款3,921,548.54元,该款归入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
2、被告深圳飒美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利息(以3,921,54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款亦归入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
3、驳回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45.97元(原告已预交64,097.6元),由原告负担27,924.49元,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5,421.4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36,173.1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鉴定费165,300元由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径付原告。
本案件拟提起上诉,在终审结果生效前,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确定。
(六)案号:(2024)粤1203民初860号之五
纠纷起因: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飒芙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飒芙公司立即腾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给原告接管;
3.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按照仓库建筑面积58,739.00m2、21.8元/m2·月,高级员工宿舍10间、1500元/间·月,普通宿舍26 间、100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44,931,346.80元);
4.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其他费用(36间宿舍管理费用按照180元/间·月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220,320.00元;水费、电费、热水费根据仓库及 36间宿舍的实际使用量,按照电费1元/度、水费4元/m2、热水费17元/m2计算);
5.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3项、第4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分别签订《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肇庆环球公司向飒芙公司提供货物仓储物流服务,提供服务区域: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费用10万元/月。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案涉物业依法属于肇庆环球公司财产。
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仓储服务或租赁关系。飒芙公司应立即腾退上述物业给原告接管,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案涉无效行为导致肇庆环球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对上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1、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空其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1号环球易购产业园B1仓库二分区、B2仓库一楼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1号宿舍楼 201-226共26间宿舍以及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共10间宿舍内的货物、物品;
3、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仓库和宿舍占用费 44,064,522.8 元;
4、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宿舍管理费213,840元;
5、被告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水费、电费、热水费25,975元;
6、驳回原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5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2,55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13.08元,被告负担267,745.25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267,745.25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
本案件拟提起上诉,在终审结果生效前,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确定。
(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入执行程序案件13件,涉案金额43,272.23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案金额4,156.32万元;已审理完成案件6件,涉案金额223.76万元;在审案件14件,涉案金额71,306.23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案金额56,503.66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确认预计负债2.46亿元,暂未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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