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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下转C3版)

  (上接C1版)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5、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35,000.0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0.1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获授权主承销商可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不超过74,534.1500万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总计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00%(不超过571,428.5714万股)的股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将在2025年7月4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最终超额配售情况将在2025年7月8日(T+1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7、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确定发行价格: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下简称“四个数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9、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束后,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四个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1、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华电新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035号)。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和华泰联合,联席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海通和川财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电新能”,扩位简称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票代码为“600930”,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0930”。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中金公司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96,894.4214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571,428.5714万股,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7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绿鞋全额行使,则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71,428.57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48,447.2107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5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43.48%。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中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3,913.0607万股,约占绿鞋行使前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70.00%,约占绿鞋全额行使后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3.85%;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4,534.1500万股,约占绿鞋行使前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30.00%,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9,068.3000万股,约占绿鞋全额行使后扣除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6.15%。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是否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基本面情况、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5年6月27日(T-6日)至2025年7月1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5年7月4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5年7月3日(T-2日)刊登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48,447.2107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5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43.48%。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5年7月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中金公司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战略配售协议中已包含延期交付条款。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延期交付的股数将在2025年7月9日(T+2日)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2025年7月2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中金公司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中金公司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中金公司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5年7月4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5年7月9日(T+2日)公布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5年7月4日(T-1日)进行披露。

  (五)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5年7月2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5年7月11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签署承诺函,对《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5年6月30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35,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0.1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联席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5月31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年6月25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6、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5年6月27日(T-6日)至2025年7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注册制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zczipo.cic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网下投资者可在2025年7月1日(T-4日)12:00前使用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其他传送方式提交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9620561。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5年7月1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7、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数量、产品投资策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产品范围及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于2025年7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5年7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9、个人投资者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天(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5)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C4级(含)以上;

  (6)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0、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11、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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