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弘业期货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变更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幢21层2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储开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注1:通过现场投票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43,105,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3%;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486人,代表股份68,328,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1%。通过现场投票的H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4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A股)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公告与年度报告(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钟山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回避表决股份合计数为519,827,256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菲、高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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