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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恩先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7,472,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29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286,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4,185,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646%;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85,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9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74,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反对5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3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33%;反对5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2%;弃权3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1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8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5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42%;反对8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7%;弃权5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1%。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万国江先生、唐芬女士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4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4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83%;反对4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0%;弃权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7%。

  关联股东范江先生、黄英强先生、丁雪梅女士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34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1%;反对8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弃权4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6,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28%;反对8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1%;弃权4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2%。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慧琳律师、徐发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6月26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86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75,893,365股减少至275,514,71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75,893,365元变更为275,514,715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5年6月1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6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年6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陈恩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17名,代表股份97,472,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96%。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11名,代表股份1,18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6%。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股份33,28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51%。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2名,代表股份64,18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46%。

  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74,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反对5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3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2. 《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11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8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弃权51,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4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4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8,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4.《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4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1%;反对8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弃权4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周慧琳 徐发敏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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