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65版)
(2)加工环节:孚邦实业从供应商处取得商品控制权,经过安装调试、自研软件植入,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孚邦实业技术人员在现场主导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主要内容如下:产品组装、安装、软件导入和产品调试,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客户要求;故青岛项目孚邦实业实质提供了加工环节。
(3)合同约定质保条款:保修期为自货物安装或者验收完成之日起24个月;故青岛项目孚邦实业承担产品后续质保责任。
综上所述,青岛项目供应商是孚邦实业自有资源,并非客户指定;孚邦实业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商品并非由孚邦实业的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上述业务孚邦实业提供了加工环节;孚邦实业向供应商付款并非以客户付款为前提;孚邦实业承担产品后续质保责任。
(四)福建省工业项目
1、福建省工业项目涉及的采购合同分析
孚邦实业与福建省工业项目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条款约定:
(1)合同约定:乙方(供方)应在收到甲方(需方孚邦实业)的提货需求后15天内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20号楼5楼);故福建省工业项目商品并非由孚邦实业的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
(2)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福建省工业项目供应商为孚邦实业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70%;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故福建省工业项目孚邦实业向供应商付款并非以客户付款为前提。
2、福建省工业项目涉及的销售合同分析
(1)合同约定:由乙方(孚邦实业)负责承运,全部运输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提供的产品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后的设备应该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搬运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抵达指定现场。
福建省工业合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由上可知,福建省工业项目商品并非由孚邦实业的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
(2)加工环节:孚邦实业从供应商处取得商品控制权,经过安装调试、软件植入,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孚邦实业技术人员在现场主导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包括:产品组装、安装、软件导入和产品调试,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客户要求。
(3)质保合同条款约定:①本合同产品保修期为2年,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产品故障由乙方(孚邦实业)负责免费保修(不含人为或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损坏);②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偿进行退换货并承担往返运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故福建省工业项目孚邦实业承担产品后续质保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销售合同条款、采购条款及实际的履行情况,福建省工业项目供应商是孚邦实业自有资源,并非客户指定;孚邦实业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商品并非由孚邦实业的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上述业务孚邦实业提供了加工环节;孚邦实业向供应商付款并非以客户付款为前提;孚邦实业承担产品后续质保责任。
三、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2)的答复,详细说明你公司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及成本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一)结合问题(1)(2)的答复内容,公司电气设备业务收入具有商业实质,判断如下:
1、未来现金流差异
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显著改变了孚邦实业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电气设备每个业务均实现了盈利。
2、交易的经济影响
①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②经济利益流转: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存在真实的物流流转、货物交付及货款收付。
3、交易目的与商业动机
①营利性目的: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是基于合理商业需求,为满足客户需求及自身盈利需求,采购特定设备及配件,安装调试后交付给客户。
②互利性: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让孚邦实业、供应商及客户三方均实现了价值提升。
4、合规性与真实性
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交易符合税法、会计准则等规定,均有完整的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签收单据和收付款凭证。
(二)电气设备业务收入确认方式
电气设备类业务采取时点法确认收入,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盖章确认的“发货清单”和“现场客户服务确认函”(“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三)电气设备业务模式
孚邦实业自成立以来形成了丰富的数据资产和稳定的业务模式(采购第三方硬件+现场安装调试+自研软件植入+客户验收),孚邦实业在电气类业务中主导整个服务,通过自身服务将第三方硬件与植入的软件相结合,形成新的组合产出,最终由客户进行验收确认。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孚邦实业在电气类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在客户验收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存货风险,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经过安装调试、软件植入,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孚邦实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收入及成本的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孚邦实业2024年电气设备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情况
孚邦实业涉及总净额法调整的电气设备业务主要发生在2024年第四季度。公司2025年1月25日公告《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告中的营业收入基于总额法核算2024年电气设备业务的收入。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基于前期现场检查出具的《决定书》。
公司结合《决定书》涉及的财务核算问题扩大范围进行自查,在延伸获取并书面确认相关业务信息后,经与审计机构反复论证分析,确认孚邦实业2024年电气设备业务板块的3笔业务按总额法确认外部证据不足,而业务板块的W项目按总额法核算的依据较为充分。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前述3笔业务(即安华项目收入、青岛项目收入与福建省工业项目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由于相关业务主要发生于第四季度,不涉及中期报告数据,主要影响《2024年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就此发布《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以下为前述电气设备业务按照总/净额法核算的分析:
1、W项目总额法核算的原因
电气设备业务是孚邦实业的主营业务,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施耐德自2021年开始与孚邦实业有业务往来及合作。2022年,为推动该业务长远发展,孚邦实业与施耐德达成合作协议,获得其电气产品的相关授权,成为长期合作伙伴。孚邦实业于2024年上半年开始洽谈W项目,经过持续性的拜访和技术交流,于2024年10月与客户指定的货物进出口代理商签订了3份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额4,948.77万元。
该项目是孚邦实业直接从供应商施耐德处购买商品并且取得商品控制权,然后对硬件进行检验、组装、调试、安装传感器和植入自研软件(配电柜电弧监测软件、控制柜运维监控软件、智能开关柜控制软件)。
孚邦实业通过自身服务将第三方商品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形成软硬件集成后交付给客户。孚邦实业在整合过程中具有主导权,承担整合失败的风险,整合服务提升客户产品的安全性,实现产品智能化和能效提升,是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与年度审计机构就W项目的销售与采购的合同和单据展开分析和讨论,并结合如下资料/情形判断总/净额法的适用:①收集并复核W项目中孚邦实业向客户发货时的运输合同、发货物流单、物流对账单、运费发票、运费付款回单及客户验收等资料;②公司与供应商施耐德签有长期的《合作协议》且合作多年,业务发生时合作基础较强,虽然无法额外获取施耐德委托承运车辆的过路费、加油费等佐证资料,但考虑其为世界500强企业,内控严格,且为所采设备的生产单位;③W项目延续性好,2025年度又新签7个合同,含税金额累计7,022.07万元,临时和偶发的特征较弱。经综合分析判断,孚邦实业是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的证据较为充分,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安华项目净额法核算的原因
孚邦实业承接安华项目后,采购逾千套涵盖国际知名品牌及国产品牌的产品,经软硬件集成后向客户交付。
部分品牌之间存在竞争及排他关系,故孚邦实业与中间商签署采购合同,解决安华项目采购问题。
安华项目是孚邦实业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进行组装、调试、安装传感器、植入自研软件(配电柜电弧监测软件、控制柜运维监控软件、智能开关柜控制软件),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安华项目有完整的运输合同、发货物流单、物流对账单、运费发票、运费付款回单、货款收付款回单及部分发货视频、照片等资料。
公司与年度审计会计师就安华项目的销售与采购的合同和单据展开分析和讨论,并结合如下资料/情形判断总/净额法的适用:①安华项目下孚邦实业不是直接从设备生产商直采,而是从经销商处购买设备;② 业务发生时点,孚邦实业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基础较弱,无《合作协议》等文件支撑,业务延续性不强;③供应商无法额外提供其将相关产品运输至孚邦实业的过路费、加油费等资料。综合判断前述情形后,基于审慎原则,安华项目收入调整为净额法核算。
3、福建省工业项目和青岛电气业务净额法核算的原因
相关项目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签订时产品名称一致,未在合同中体现孚邦实业安装调试服务;负责运输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亦未将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输车辆过路费、加油费等资料提供齐全。基于审慎原则,福建省工业项目和青岛项目收入调整为净额法核算。
四、请你公司结合2025年度孚邦实业开展电气设备业务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进一步核实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完整。
回复:
公司结合2025年度孚邦实业开展电气设备业务的具体情况,判断相关业务不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不属于贸易业务,不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经核实,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完整。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孚邦实业前期已在电气行业布局,相关业务稳步拓展
孚邦实业前期已在电气行业布局,并稳步拓展相关业务:
由上可知,孚邦实业在电气设备业务布局较早,自2023年度以来持续获得业务订单,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相关业务不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其中,2023年度和2025年1-5月份签署的合同情况如下:
2023年度电气设备合同情况如下:
2025年电气设备合同截至5月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5年度孚邦实业开展电气设备业务的情况
孚邦实业2025年度所开展的电气设备业务模式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经过安装调试、自研软件植入,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故不属于贸易业务。
(三)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1、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从2023年至2025年持续获得客户订单,累计合同含税金额33,920.80万元。
2、电气设备业务的市场需求稳定,能支持孚邦实业相关业务稳步发展。
配电开关设备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件,广泛应用于发电、输电、工业、建筑等领域。其业务前景与电力投资、新能源发展、工业自动化等密切相关。全球范围内(尤其欧美、中国)电网设备已进入更新周期,中高压开关柜需求稳定增长。智能断路器、数字化环网柜(如智能中压柜)成为趋势,支持远程监控、故障诊断和自动化控制。5G基站、数据中心、轨道交通等项目均依赖高可靠性的中低压配电设备。制造业自动化升级(如机器人、智能产线)亦增加低压柜(如MCC配电柜)需求,故电气设备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
3、孚邦实业已与电气设备的龙头企业施耐德形成合作伙伴。未来孚邦实业将继续着力于电气设备业务的发展,并探索传感器与电气设备相结合,争取在电气设备行业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4、孚邦实业就电气设备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和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能支持相关业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孚邦实业电气设备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完整。
五、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评估其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设计的合理性和是否建立健全,选取销售等单据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与销售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2.获取并检查业务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结算方式、退换货条件、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等,并与管理层讨论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的合理性,并检查其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一贯性;
3.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选取样本,分别获取出入库、运输、验收、开票与结算等销售及发货以及期后对账和回款等过程资料,检查相关收入确认依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及合理性;
4.选取本年公司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检查其主要条款,分析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识别企业交易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5.对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以检查报告期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性;
6.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至各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支持性凭证,评估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7.对公司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业务模式、结算方式、定价原则等,并确认销售交易的真实性;
8.检查公司新增客户和销售变动较大的客户及其关联方的工商信息,以评估是否存在未识别潜在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9.复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营业收入的披露。
(二)核查情况
针对孚邦实业的收入,我们对当期交易额选样并函证了22,520.31万元,占年度销售额的84.44%,回函金额20,829.85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2.49%;期初应收账款期发函568.67万元,占年初应收余额的55.50%,回函金额221.91万元,占发函金额39.02%;应收账款余额发函7,931.56万元,占年末余额95.88%,回函7,559.02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5.30%;针对未回函的部分,全部执行了替代程序,替代程序包括检查形成相关发生额和余额的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出入库单、交付记录,检查开票情况、回付款等资料,并获取了上述检查资料作为审计证据。
同时,我们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测试的控制活动包括销售合同及订单的签订、记录应收账款、收款、开具发票、与新增客户承接有关的业务活动、与顾客档案及时维护有关的业务活动等。
(三)核查意见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方式和条件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业务的商业实质和披露等方面的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公司将孚邦实业的部分项目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采用净额法确认更为谨慎且更能体现业务实质,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反映业务实质,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问题4:根据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起开展大宗橡胶贸易类业务,以预付款结算方式向福建省恒顺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销售给郴州暖达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日已支付采购货款6217.31万元,已收到销售回款3391.03万元。
一、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款项未收回的情况,相关贸易业务收入是否需依规予以扣除,以及实际扣除情况。
回复:
深圳市宇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创伟业”)开展大宗橡胶贸易类业务,不存在销售款项未收回的情况,相关贸易业务收入亦依规予以扣除。具体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收入确认情况以及实际扣除情况分析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宇创伟业于2024年1月起开展大宗橡胶贸易类业务,公司向福建省恒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实业”)采购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共计5,241.6吨,合同含税金额6217.31万元;分批销售给郴州暖达贸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暖达贸易”),合同含税金额6311.9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支付恒顺实业采购货款6,217.31万元,收到郴州暖达贸易销售回款6,311.93万元,公司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回,具体收款明细如下:
2.收入确认方式:时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确认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凭宇创伟业的业务提供的指令提货后,客户给宇创伟业提供盖章确认验收的“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该贸易收入,并在报告期内予以营业收入扣除。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选取本年公司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检查其主要条款,分析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识别企业交易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2.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并抽查收入确认的相关单据,检查已确认的收入的真实性;
3.对收入和成本、毛利率等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
4.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至各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支持性凭证,评估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二)核查情况
我们取得了该笔业务相关合同、验收单以及银行单据等资料,并对该交易金额进行了函证,采购回函6,217.31万元,销售回函金额6,311.93万元。
(三)核查意见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方式和条件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5:年报显示,2024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028.24万元,同比增长41.94%。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8557.42万元,占全年营业收入38.85%,占比较去年上升20.13个百分点。
一、请你公司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明显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第四季度主要合同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1.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新增了孚邦实业的营业收入。2024年孚邦实业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4,734.47万元,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例为55.33%。
2.第四季度主要合同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产品类型为电气设备的收入
确认方式:时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盖章确认的“发货清单”和“现场客户服务确认函”(“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孚邦实业自成立以来形成了丰富的数据资产和稳定的业务模式(采购第三方硬件+现场安装调试+自研软件植入+客户验收),孚邦实业在电气类业务中主导整个服务,通过自身服务将第三方硬件与植入的自研软件相结合,形成新的组合产出,最终由客户进行验收确认。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孚邦实业在电气类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在客户验收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存货风险,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经过安装调试、自研软件植入,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孚邦实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产品为触控显示模组的收入
确认方式: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确认收入。具体方法如下:
①国内销售:依交易双方约定,货物送至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并取得客户关于货物控制权转移的证据,例如签收单。
②境外销售:货物已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出口运输方式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客户或双方约定的承运单位关于货物控制权转移的证据。
2024年度公司产品为触控显示模组的收入确认方式和业务模式与以前年度不存在差异,交易类型与以前年度相比未发生变化,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产品类型为仪器类的收入
收入确认方式:时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确认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确认的“发货清单”或“现场服务用户确认函”。
业务模式:孚邦实业自成立以来形成了自己特有且稳定的服务模式(采购第三方硬件+组装调试+自研软件安装+客户验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孚邦实业在仪器类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在客户验收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存货风险,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经过组装调试、自研软件安装,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孚邦实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产品类型为防护类的收入
收入确认方式:时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确认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盖章确认的“发货清单”或“现场服务用户确认函”。
业务模式:孚邦实业自成立以来形成了自己特有且稳定的服务模式(采购面料或配件,部分委外加工+组装调试或检测测试+整合+客户验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孚邦实业在防护类产品销售业务中,购销业务独立,拥有自主定价权,在客户验收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了存货风险,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经过整合、组装、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整体性能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孚邦实业作为主要责任人,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贸易类的收入
收入确认方式:时点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认定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确认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盖章确认的“发货清单”(或“收货确认函”)。
贸易收入均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业务类型,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材料销售收入(如配套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的材料)、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材料销售收入、经营性租赁收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模具费收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样品收入、废品销售收入。2024年度,以上收入均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周期性或者经常性的行为,与以前年度不存在差异;交易类型与以前年度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与以前年度口径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明显上升具有合理性,第四季度主要合同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评估其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设计的合理性和是否建立健全,选取销售等单据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与销售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2.获取并检查业务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结算方式、退换货条件、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等,并与管理层讨论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的合理性,并检查其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一贯性;
3.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选取样本,分别获取出入库、运输、验收、开票与结算等销售及发货以及期后对账和回款等过程资料,检查相关收入确认依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及合理性;
4.选取本年公司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检查其主要条款,分析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识别企业交易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5.对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以检查报告期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性;
6.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至各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支持性凭证,评估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7.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性程序,包括对本期各月份收入、成本、毛利率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同行业对比分析等分析性程序,判断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二)核查情况
针对营业收入,我们对当期交易额选样并函证了39,742.49万元,占年度销售额的87.37%,回函金额37,590.71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4.59%;期初应收账款期发函3,942.08万元,占年初应收余额的64.12%,回函金额3,256.98万元,占发函金额82.62%;应收账款余额发函10,878.28万元,占年末余额83.38%,回函10,352.34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5.17%;针对未回函的部分,全部执行了替代程序,替代程序包括检查形成相关发生额和余额的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出入库单、交付记录,检查开票情况、回付款等资料,并获取了上述检查资料作为审计证据。
同时,我们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测试的控制活动包括销售合同及订单的签订、记录应收账款、收款、开具发票、与新增客户承接有关的业务活动、与顾客档案及时维护有关的业务活动等。
(三)核查意见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指标的波动具有其合理性,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6:年报显示,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总成本23325.31万元,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19957.94万元,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59.81%。
一、请你公司核实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是否有误,并认真自查年报其他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错误。
回复:
根据公司自查采购金额情况,是统计口径的问题,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对子公司孚邦实业的部分业务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故2024年度营业总成本23,325.31万元是扣减了净额法收入对应的采购成本列示的营业成本。
2.公司根据全年采购入库金额来统计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成本金额,公司年报中披露的2024年度采购总额为33,367.21万元,其中包括按净额法核算收入对应的采购成本18,655.68万元,该部分的采购成本在营业总成本里已扣除,但在采购金额中未扣除。
3.公司认真自查年报其他披露信息未发现错误。
二、请你公司结合核实后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说明2024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与2023年度相比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如是,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剔除按净额法列报的收入对应的采购成本后,公司2024年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与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有较大变化,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数据对比可知,2024年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较2023年度增长了45.10%,其主要原因如下:
1.合并范围的增加:新增子公司孚邦实业的供应商采购金额;供应商6至供应商8均属于孚邦实业供应商,以上三家供应商采购额合计为4,412.95万元,占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总额的54.61%。
2.存量供应商采购收缩与替代
供应商4因生产CTP产品良率低于行业标准,2023年7月已终止合作,供应商3因LED背光产能转移至成本更优的供应商,采购额同比减少52.01%。
综上所述,前五名供应商变动系合并范围增加、技术升级及主动供应链优化的综合结果,故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评价公司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
2.获取主要供应商合同、出库单、签收单、发票等执行细节测试,核查采购真实性;
3.采取并查看存货采购合同、付款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等资料;
4.通过第三方网站等公开信息,以查验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结合函证程序,对本期交易金额、期末余额等进行函证,未回函的均执行替代测试。
(二)核查情况
针对采购及其形成的存货和应付款项,我们结合函证,对期初采购与付款对应科目发函2,112.82万元,占年初余额的81.67%,回函金额2,100.72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9.43%,本期发生额发函25,474.39万元,回函金额21,576.11万元,回函率84.70%,期末余额发函7,825.86万元,回函7,027.80万元,回函率89.80%。结合盘点程序,上海部分监盘日存货余额626.55万元,我们将其全部纳入抽盘范围;深圳部分监盘日存货余额2,273.39万元(不含在产品、发出商品),抽盘金额1,452.09万元,抽盘比例75.71%,其中原材料抽盘比例68.56%、库存商品抽盘比例82.91%。
同时,我们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测试的控制活动包括检验采购计划、合同及订单的签订、商品验收、发票与付款、确认与记录负债、办理付款开具发票、与供应商认证及信息维护业务活动等。
(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程序的执行,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于应付账款发生及余额的形成原因具有合理性,与我们执行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剔除按净额法列报的收入对应的采购成本后,2024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与2023年度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因系2024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增加,新增孚邦实业的供应商,2024年度孚邦实业采购业务真实有效,公司2024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与2023年度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合理性。
问题7:年报显示,2024年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046.83万元,同比增长154.64%,占全年营业收入59.23%。其中,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742.94万元,占比82.34%,全部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一、请你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模式,详细说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按业务类型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2024年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3,046.83万元,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新增子公司孚邦实业的应收账款余额8,272.62万元,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63.41%,孚邦实业前五大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284.90万元,占孚邦实业应收账款余额88.06%,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5.84%。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9日,对于2024年12月31日形成的应收款项已回款6,205.38万元,占应收款比例4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046.83万元,坏账准备余额2,042.9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率为15.65%,期末应收账款按单项和账龄组合分别提坏账准备。
1.单项计提:2024年期末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165.09万元,全额计提,较上年同期增加0.64万元;
2.账龄组合计提:2024年期末按账龄组合计提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1,881.74万元,单项计提及账龄组合计提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按账龄区间对比,2024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率较上年同期为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新增了孚邦实业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孚邦实业主营电气设备集成项目,项目金额大,付款周期大部分在1-6个月,导致应收账款账期集中于6个月内。
截至目前,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已到期的部分已及时回款,结算账期和结算方式与以前年度相比均未发生变化,未新增坏账准备,2024年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测试与应收款项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管理层评估应收款项是否发生信用减值以及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依据,并结合债务人信用风险特征、账龄分析、历史回款、期后回款等情况,评估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对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具有显著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检查应收款项形成过程、回款记录、检查债务人信用情况,逐项评估管理层单独减值测试结果的合理性及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4.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选取样本核对出库 单、验收单等相关支持性单据,评价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5.检查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回款的银行回单,并与银行流水进行核对,确认回款的真实性;
6.选取部分大额客户进行访谈,结合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核查情况
针对销售以及形成的应收账款,我们对当期销售额选样并函证了39,742.49万元,占年度销售额的87.37%,回函金额37,590.71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4.59%;期初应收账款期发函3,942.08万元,占年初应收余额的64.12%,回函金额3,256.98万元,占发函金额82.62%;应收账款余额发函10,878.28万元,占年末余额83.38%,回函10,352.34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5.17%;
同时,我们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测试的控制活动包括销售合同及订单的签订、记录应收账款、收款、开具发票、与新增客户承接有关的业务活动、与顾客档案及时维护有关的业务活动等。
(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程序的执行,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于款项期后回款真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是合理的,坏账计提是充分的,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8:年报显示,2024年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9445.71万元,同比增长232.81%。其中,发出商品存货账面余额7023.67万元,同比增长1374.49%。
一、请你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模式,详细说明存货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存货账面余额涉及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1.公司2024年存货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系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增加,增加了孚邦实业的存货账面余额,故存货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2.2024年公司发出商品存货账面金额为7,023.67万元,孚邦实业发出商品存货账面金额为6,445.58万元。发出商品存货账面余额涉及的主要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3.公司2024年存货跌价准备已充分计提,分析如下:
(1)因孚邦实业的存货可变性净值均为增值状态,故孚邦实业对存货不计提存货跌价。依据为:①孚邦实业存货属于通用件,可长期保存;②相关存货市场价值稳定或上涨;③存货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价格皆高于成本价;④公司在收购孚邦实业时,评估公司评估孚邦实业存货增值率为20.4%。
(2)公司2024年存货账面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同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公司2024年存货账面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存货进行清查并逐项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按照存货成本与预计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参数确定标准如下:
1)估计售价: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或订单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或订单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因客户取消订单或根据客户的预期提前备货等原因形成的没有相应执行销售合同的存货,由业务人员根据市场最新情况予以评估,确认估计售价。具体的取数依据:①估计售价取近六个月销售的平均价格与最近一个月售价相比孰低者;②若最近六个月没有相关的合同或订单,估计售价则由业务部门根据当前市场行情逐项进行判断。
2)估计的销售费用:估计的销售费用为估计销售额乘以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率为测试当期销售费用除以当期销售收入。
3)相关税费:估计的相关税费为估计销售额乘以相关税费率,相关税费率为测试当期税金及附加发生额除以当期销售收入。
估计售价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参数,公司产品为定制化产品,对于因陈旧、技术更新等原因形成的呆滞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由销售人员、采购人员逐项确认其市场价值,对已无市场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4年期末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41.77万元。
对于非呆滞存货,按不同产品类型进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
①可直接销货的库存商品:有客户订单的库存商品,以最近六个月的平均售价和最近一个月售价孰低者为估计售价;暂时没有相应销售订单的库存商品,由业务人员确认其估计售价,然后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的差额作为可变现净值。当可变现价值低于产品成本时,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4年期末,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7.65万元。
②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公司根据产成品的 BOM 确认需测试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半成品对应的产成品型号,相应的产成品经过测试不存在减值的,对应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半成品不减值,相应的产成品测试存在减值的,对应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半成品按照产成品估计的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所需的成本,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确认其可变现净值,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4年期末,公司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半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96万元。
③策略备料:2021年由于玻璃和IC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公司进行了部分策略备料,后由于客户需求变化或取消订单未能及时消耗,2024年期末根据市场最新交易价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1.83万元。
综上所述,存货减值测试过程中选取的估计售价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公司存货明细表,了解公司目前存货构成、产品类型及库龄情况;
2.执行监盘程序,关注存货数量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毁损、陈旧、过时等情况;
3.检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评价管理层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司管理层讨论相关存货未来使用计划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获取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执行存货减值测试,复核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并执行重新计算程序;
5.检查存货转销和成本结转的依据,复核关联科目增减变动过程并执行重新计算程序,判断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6.获取公司收入成本表、采购明细表,核查年度销售、采购情况,分析产销量、库存量变动情况以及成本变化情况;
7.检查成本结转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对存货执行计价测试程序,确定成本结转的正确性;
8.检查营业成本的结转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比较计入营业成本的相关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的信息与计入营业收入的销售产品的口径是否一致。
(二)核查情况
针对采购及其形成的存货和应付款项,我们结合函证,对期初采购与付款对应科目发函 2,112.82万元,占年初余额的81.67%,回函金额2,100.72万元,占发函金额的99.43%,本期发生额发函25,474.39万元,回函金额21,576.11万元,回函率84.70%,期末余额发函7,825.86万元,回函7,027.80万元,回函率89.80%。结合盘点程序,上海部分监盘日存货余额626.55万元,我们将其全部纳入抽盘范围;深圳部分监盘日存货余额2,273.39万元(不含在产品、发出商品),抽盘金额1,452.09万元,抽盘比例75.71%,其中原材料抽盘比例68.56%、库存商品抽盘比例82.91%。
同时,我们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测试的控制活动包括检验采购计划、合同及订单的签订、商品验收、发票与付款、确认与记录负债、办理付款开具发票、与供应商认证及信息维护业务活动等。
(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本期存货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指标的波动具有其合理性,与我们执行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问题9:年报显示,2024年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4172.44万元,同比增加289.62万元,主要系公司对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确认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具体依据,与以前年度确认公允价值依据是否一致。
回复:
报告期内确认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具体依据,
与以前年度确认公允价值依据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对长芯基金相关股权投资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事项已获取的具体证据或材料
1)《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2)《REGISTER OF MEMBERS OF 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3)《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50089号);
4)《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80004909_I01号)。
5)《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公允价值估值报告》(沪科东咨报字)〔2024〕2043号)。
6)《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80004909_I01号)。
7)《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公允价值估值报告》(沪科东咨报字)〔2025〕2027号)。
2.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1)初始确认
2021年,公司出资认购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芯基金”)7.80%份额,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①长芯基金合伙期限为七年,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合伙期限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元禾厚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如有)和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监督;②投资目的是对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目标公司目前是一家非上市科技型公司;③投资收入和临时投融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以及按照相关约定先返还普通合伙人实际缴付(如有)的出资后依法分配资金,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关键性事项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决策,在合伙企业中无重大影响,且合伙企业属于有存续期间的主体。
2022年3月,长芯基金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完成了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长芯基金的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预期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将其列报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量依据
2021年及2022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021年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22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元;
2023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2023年,目标公司再次引入多名外部投资者,于2023年8月完成了C+轮融资各项审批交割手续及办理完了工商变更,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因此不属于上述准则条文中的可以使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长芯基金提供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80004909_I01号)及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公允价值估值报告》(沪科东咨报字)〔2024〕2043号)对长芯基金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认定。
2023年按享有长芯基金的公允价值份额与投资成本差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36.62万元。
公司2024年确认公允价值依据与2023年保持一致,长芯基金提供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80004909_I01号)及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苏州元禾厚望长芯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公允价值估值报告》(沪科东咨报字)〔2025〕2027号)对长芯基金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认定。
2024年按享有长芯基金的公允价值份额与投资成本差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89.62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将相关投资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报告期内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确认相关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具体依据,与以前年度确认公允价值依据一致。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与金融工具日常管理及价值变动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复核管理层在评估公允价值变动方面的判断及估计,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考虑发生变动的因素;
3.检查被投资单位的估值报告,并复核估值报告的估值方法、重要参数及估值结果,以判断期末账面价值的准确性,评价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
4.将前期公允价值因素与本期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可靠性和历史准确性,评估管理层对价值变动因素的判断和估计是否一致并一贯运用;
5.对管理层所运用的估计方法进行了解和评价,并与估值专家讨论,检查金融工具披露是否充分;
6.对管理层按照单项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的理由复核,评价管理层确认公允价值变动计提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基于执行的上述程序,我们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10:年报显示,你公司2024年末在职员工合计197人,当期领取薪酬员工合计208人,分别同比减少38人、52人;劳务外包支付的报酬总额284.01万元,同比下降59.89%。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新收购孚邦实业、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等情况,说明在职员工数量不升反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2024年在职员工数量不升反降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及产线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1.2024年公司调整了接单策略,减少了毛利较低且工序较多的液晶显示屏生产,积极开拓毛利较高的触控显示模组市场,对应减少生产合同工及生产劳务派遣工的用工人数。
2.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员工生产效率,对应减少生产合同工及生产劳务派遣工的用工人数。
3.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合并范围新增了子公司孚邦实业的营业收入,而孚邦实业属于轻资产企业,主要在职人员为研发技术人员、安装技术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及财务行政人员,公司2024年新增孚邦在职员工25人。
4.2024年期末和上年同期在职人员人数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目前公司在职人员分为生产合同工、生产劳务派遣工和其他在职人员。在职员工数量的减少系生产合同工、生产劳务派遣工同比大幅减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新收购孚邦实业、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在职员工数量不升反降受业务实际情况影响,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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