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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并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天明、吕俊奇:

  经查,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或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针对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郭天明、董事会秘书吕俊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石大胜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修订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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