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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郑海若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郑海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郑海若:

  经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你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你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你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你违反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我局将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积极配合相关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股东权益。

  郑海若先生非公司第一大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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