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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暨减少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5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2025年6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9万股限制性股票。

  1审议此议案系因公司激励对象李建华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审议此议案系因公司激励对象邵翌旻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790,000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309,623,844股减少至3,308,833,84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309,623,844元减少至3,308,833,844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如需债权申报,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文件的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需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债权人债权申报所邮寄的所有复印件,公司不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8月11日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办公电话:025-52600072

  (5)邮政编码:211111

  (6) 特别提示:以现场方式申报的,接待时间为工作日9:00-11: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签收日为准,邮件封面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3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6月27日举行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803人,代表股份627,587,21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18.96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1人,代表股份625,957,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2%。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0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42,170,75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2742%。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反对10,2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4%;弃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70%;反对10,2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92%;弃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8%。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9%;反对10,2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5%;弃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20%;反对10,2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39%;弃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6%;反对10,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7%;弃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22%;反对10,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65%;弃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2%。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248,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34%;反对10,0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8%;弃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3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34%;反对10,0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75%;弃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6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5%;反对10,2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7%;弃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4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85%;反对10,2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64%;弃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3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3%;反对10,93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3%;弃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92%;反对10,93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93%;弃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24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1%;反对22,10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3%;弃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3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53%;反对22,10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92%;弃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1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5%;反对10,26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1%;弃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9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02%;反对10,26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39%;弃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52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5%;反对9,87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4%;弃权1,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0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98%;反对9,87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60%;弃权1,1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45,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9%;反对10,34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弃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99%;反对10,34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19%;弃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089,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5%;反对11,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弃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7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29%;反对11,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79%;弃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2%。

  其中,议案十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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