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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股份1,097,150,3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558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081,596,6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36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15,553,7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8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6,042,2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6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海南众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7,999,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8%,以下简称“众城投资”)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针对《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中特定事项,众城投资承诺放弃表决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众城投资放弃表决权事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股份总数为1,097,150,316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9,151,277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及向参股公司增资用于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3,360,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662,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弃权9,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70,3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16%;反对662,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8%;弃权9,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75,118,896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何晓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6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30日,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及向参股公司增资用于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华源能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弗立科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立科思公司”)增资30,00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弗立科思公司按50%持股比例向其参股公司VENEX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VENEX公司”)增资30,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用于其设立附属公司并由附属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4日、202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弗立科思公司与臻和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和绿源公司”)、VENEX公司签署《增资协议》;VENEX公司与易高煤化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易高”)、易高甲醇合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甲醇”)、宜安(内蒙古)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公司”)、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环保”)、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收到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煤气”)及臻和绿源公司签署生效的《关于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臻和绿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弗立科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VENEX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目标公司)

  2、增资内容

  为满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股东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合共人民币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出资日的前第三(3)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该等外币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下同)。其中,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乙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股东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缴付前述出资,并于本协议签署日的两(2)个月内,按照股权比例同步向目标公司缴付前述出资。股东方缴纳出资的时间保持同步。

  3、增资先决条件

  股东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增资义务,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本次增资已经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通过(如需),并已取得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备案文件;本次增资事宜已经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有效的决议文件。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本协议规定,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或方式,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方均有违约的,则应当相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据该等法律进行解释。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股东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受让方:VENEX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转让方:易高煤化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易高甲醇合成利用有限公司

  宜安(内蒙古)控股有限公司

  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转让

  经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一致,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合计53,865.05万元(“转让价款”)的对价受让香港易高、易高甲醇、宜安公司、易高环保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每一转让方均放弃其根据法律、标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其他事由就本协议所述标的股权转让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优先权利。

  3、关联方债权

  各方知悉并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易高环保为标的公司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无息关联方借款,宜安公司为标的公司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的无息关联方借款,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述关联方借款尚未偿还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0,000万元(“关联方债权”)。作为转让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条件,标的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分别与易高环保及宜安公司(作为债权人)于交割日之前按照协议附件所列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限于《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具体约定:(1)在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受让方应努力为标的公司寻求金融机构或其它第三方融资机构的外部融资,以用于清偿易高环保及宜安公司对标的公司所享有的所有债权。(2)关联方债权应自交割日起开始计息,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为年利率,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分段计息。在标的债权到期之前若遇LPR调整,则标的债权的利率自LPR调整日予以相应调整。

  4、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付款条件完成日起的30日内,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80%,剩余转让价款应在付款条件完成日起120日内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具体如下:香港易高:39,916.1567万元;易高甲醇:8,527.9147万元;宜安公司:3,708.0700万元;易高环保:1,712.9086万元。上述转让价款已包含转让方应承担的税款。本次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并以人民币支付(对于应向香港易高及易高甲醇支付的转让价款,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

  5、交割日

  在本协议所述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且标的公司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

  6、先决条件

  (1)各方已与受让方的境内指定方签署本协议所述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指定其直接或间接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境内指定方”)实施本次交易,其他各方应当配合受让方及境内指定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在此基础上由境内指定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购买和受让标的股权;

  (2)标的公司已按照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已被相应记载于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且标的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3)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成外汇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4)受让方已就本次交易向香港易高及易高甲醇支付转让价款事项,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需);

  (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法律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6)转让方和标的公司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和准确的;

  (7)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止的期间,标的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本协议之目的,“重大不利变化”指发生了对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资产产生损失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本条上述所有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为“付款条件完成日”。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相互配合以在本协议生效后的90日(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更晚期限,“最后期限”)内实现上述第(1)、(2)和(4)条先决条件的满足(“双方先决条件”)。

  7、交易税费

  除非本协议另行规定,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在准备、洽商、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税项和其他开支(各自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聘请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8、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9、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失实,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用及为本次交易而支出的相关税费成本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各转让方支付其应收取的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按照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相关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受让方支付完毕该等转让价款。

  10、转让方赔偿限制

  本条下述约定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受让方在交割日后向转让方提出的如下索赔(“交割后索赔”):(A)受让方就转让方或标的公司违反本协议所述陈述和保证向转让方提出的索赔;和(B)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表外债务(未在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列为负债或已作为成本费用核算的)向转让方提出的索赔。

  (1)受让方对转让方主张交割后索赔, 应在交割日后的5年内向转让方书面提出,并附随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

  (2)转让方就交割后索赔所累计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其已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的100%(因转让方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欺诈或蓄意隐瞒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受本条款约定的金额限制)。

  (3)如果该等交割后索赔所对应的损失已在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列为负债或已作为成本费用核算的,则转让方无义务再重复赔偿该等损失。

  1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依中国法律解释。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该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解决。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及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三)承诺函主要内容

  VENEX公司拟通过其全资持有的附属公司(“受让方”)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本次交易”),且VENEX公司就本次交易与标的公司、香港易高、易高甲醇、宜安公司、易高环保确定了《关于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受限于本次交易已经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且受让方已支付完毕《收购协议》项下的全部转让价款,中华煤气作为香港易高、易高甲醇、宜安公司、易高环保及臻和绿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中华煤气及臻和绿源公司特此共同向弗立科思公司承诺:

  1.自2025年1月1日起至交割日(即《收购协议》项下所定义的交割日,下同),标的公司经审计的累计亏损由臻和绿源公司承担。自交割日之次日起至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在中国粤港澳大湾区(或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其他区域)投资新建的绿色甲醇生产基地(或其任何一期,如分期建设)(以下简称“新建绿色甲醇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当月(以下简称“投产当月”)月末或2027年6月30日(以孰早者为准,以下简称“损益基准日”),如标的公司经审计发生累计亏损,则由臻和绿源公司承担。2025年1月1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以及交割日之次日起至损益基准日的期间,标的公司的累计亏损金额,上述两个期间分段计算,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由臻和绿源公司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对累计亏损金额进行补偿,以弥补、消除该等累计亏损金额对弗立科思公司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潜在亏损影响:(A)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如VENEX公司向臻和绿源公司、弗立科思公司实施任何税后的利润分配,则臻和绿源公司放弃其可获分配的相应利润金额(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款”),放弃部分均用于补偿标的公司的累计亏损金额,直至利润补偿款合计达到该等累计亏损金额;或(B)以现金方式将等同于该等累计亏损金额的款项注入VENEX公司;

  (2)如截至新建绿色甲醇项目投产之后8个年度(含投产当年度)届满之日或标的公司停止经营之日或VENEX公司退出标的公司之日(以孰早为准,简称“最迟期限”),臻和绿源公司实际可获分配的利润补偿款合计仍未达到该等累计亏损金额,且臻和绿源公司届时尚未选择以上述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则中华煤气应当就差额部分,于最迟期限届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VENEX公司予以补足。

  为免疑义,除《收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臻和绿源公司及中华煤气实际承担的该等累计亏损和本次交易转让方根据《收购协议》就交割后索赔所累计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转让方已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的100%。

  2.如任何利润补偿款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量及支付,则应当按照利润补偿款分配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确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及确定其金额是否已达到累计亏损金额。

  3.本函所述事项涉及臻和绿源公司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中华煤气均承担连带责任。

  4.交割完成后,如需要对标的公司实施减资以冲减标的公司累计亏损,在符合中国法规规定且考虑税务筹划的前提下,则中华煤气对此无异议,中华煤气将促使中华煤气及/或其关联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及/或债权人角色协助作出必需的决议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以及进一步促使在标的公司层面作出减资事项的决定及由标的公司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要求的通知、公告程序),以完成减资程序。

  5.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一经盖章且《收购协议》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增资协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关于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设立广东臻为绿源投资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华煤气”)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有意共同合作,分阶段投入资金设立绿色燃料及化工投资平台,并由该平台投资设立附属公司由附属公司通过收购及自建的方式从事中国境内绿色燃料及化工项目的投资开发及生产经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及向参股公司增资用于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华源能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弗立科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立科思公司”)增资30,00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弗立科思公司按50%持股比例向其参股公司VENEX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VENEX公司”)增资30,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用于其设立附属公司并由附属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项目公司”)100%股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4日、202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VENE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臻为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为绿源公司”)完成了设立,并取得由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臻为绿源公司的相关信息如下:

  1.名称:广东臻为绿源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ENNB1F8D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大道中311号7号厂房1楼02室

  5.法定代表人:何建荣

  6.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

  7.成立时间:2025年6月30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9.股权结构:VENEX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臻为绿源公司100%股权,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弗立科思公司持有VENEX公司50%股权。

  臻为绿源公司为上述VENEX公司设立用于收购内蒙古项目公司100%股权及通过收购、自建的方式从事中国境内绿色燃料及化工项目的投资开发及生产经营的业务运营公司,其作为中国境内各个项目公司的直接持股主体,将统筹负责各标的项目的运营管理。

  三、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前,我国光伏、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行业认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绿氢是消纳可再生能源十分重要的路径,由绿氢制作绿色甲醇又是绿氢运用的一个重要方向。绿色甲醇是一种通过可持续和环保方式,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原料生产的新型环保燃料。绿色甲醇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和增长潜力,既能作为低碳环保的清洁燃料,直接推动航运、电力、交通等领域降碳;亦可作为重要的化工母料,推动建筑材料、服装、饮料、化工工业制品等产业链降碳;还可作为氢能的理想载体,打通氢能储运关键环节,解决新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甲醇作为全球大宗化学品之一,具有产业链成熟、储运方便、环境友好等突出优势。绿色甲醇依托现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

  (二)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共同合作投资绿色甲醇项目,是公司紧跟世界清洁能源发展潮流,响应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部署;是推动实现碳中和目标,建立可持续发展路径的探索;是以创新技术和前瞻性布局,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的实践。基于绿色甲醇的广阔前景,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计划通过自有资金投资、贷款融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现1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额,通过设立臻为绿源公司并由其收购内蒙古项目公司,及在其他区域通过股权收购或投资设立的方式,规划打造合计产能为100万吨/年的绿色燃料及化工供应池。内蒙古项目公司已实现5万吨/年绿色甲醇产能并批量销售,后续将投入资金对现有甲醇生产线进行改造,最终形成30万吨/年绿色甲醇产能。

  (三)本次臻为绿源公司收购内蒙古项目公司是公司绿色甲醇项目整体规划实质启动的重要一步。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定义,绿色甲醇的生产按照技术路线可分为“电子甲醇”路线和“生物甲醇”路线。内蒙古项目公司目前采用的是“生物甲醇”路线,即将生物质原料进行预处理后,通过热解气化,产生含有氢气和一氧化碳的合成气,再经过催化剂合成绿色甲醇,未来,内蒙古项目公司亦可耦合绿氢,提高生物质的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性。绿色甲醇是内蒙古项目公司未来战略重点,内蒙古项目公司通过使用香港中华煤气专有气化技术已实现绿色甲醇的规模化生产,是亚洲领先利用气化技术规模生产绿色甲醇并唯一一家连续三年取得欧盟ISCC EU及ISCC PLUS国际认证且已在欧盟生物燃料联盟数据库(UBD)注册的企业。

  (四)绿色甲醇现阶段主要面向船运公司、燃料贸易商、化工企业等海外市场,目前内蒙古项目公司已实现批量销售绿色甲醇。2025年1至5月,内蒙古项目公司已实现6,000吨绿色甲醇产品交付。受益于原料价格下降及绿色甲醇产品交付,2025年1至5月,内蒙古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大幅提升。另根据已办理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263号),按收益法评估测算,如内蒙古项目公司30万吨绿色甲醇产能顺利达产,自达产当年至后续年度,将实现净利润区间约为1.5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五)臻为绿源公司收购内蒙古项目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已充分评估投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本次投资,且香港中华煤气已承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内蒙古项目公司的盈亏由香港中华煤气单独享有或承担补偿;交割日次日至损益基准日期间如有亏损由香港中华煤气进行补偿,盈利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如内蒙古项目公司的绿色甲醇产能均能顺利投产及实现销售,受益于绿色甲醇的广阔前景及良好经济效益,预计本次收购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六)绿色甲醇作为低碳环保的清洁燃料,可直接推动航运、电力、交通等领域降碳。同时,绿色甲醇可作为关键基础化学品,在生产乙二醇、甲醛、MTO/MTP、MTBE、醋酸、二甲醚等衍生品的传统应用领域推动产业链降碳。内蒙古项目公司保有生产绿色乙二醇的选项,可在下游合成涤纶纤维、聚酯瓶片、防冻液、涂料、医药等领域的降碳发展中发挥重要用途,为化工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七)绿色甲醇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核心驱动力来自IMO和欧盟针对航运业的净零排放。随着能源体系的绿色转型推动,中长期将逐步扩展至化工、汽车燃料、储能等领域。公司开展绿色甲醇项目可进一步丰富绿色能源产品矩阵,实现绿色能源领域的战略升级,引领行业可持续发展。新加坡、上海、香港等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城市,面对全球航运业净零排放的长期目标,正通过搭建交易平台、应用绿色金融工具、完善供应基础设施、强化国际合作机制等一系列举措,推动国际航运绿色转型。公司所处珠三角区位优势明显,并拥有大型石化仓储基地和石化码头的资源,已开展成品油、燃料油、甲醇、生物柴油等能源化工产品为主的供应链业务。公司开展绿色甲醇项目可发挥现有产业资源互补和协同效应,同时可快速融入全球绿色船用燃料供应链体系,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竞争优势,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八)绿色甲醇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行业竞争风险、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各种因素导致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及时跟进市场政策动态,制定应对方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项目投资后的运行情况及风险应对情况进行实时评价,增强自身的风险处理能力。公司上述绿色甲醇相关规划为公司的长期项目规划,后续各阶段投资项目实施,尚需各方签署正式协议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当前计划投资总额仅为初步预估金额,实际投资规模将根据后续具体项目推进确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臻为绿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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