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7人,代表股份46,6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07%;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96%;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9%;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6月13日首次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针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为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6月12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其中有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5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及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在自查期间的具体交易情况,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系个人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而进行的操作,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者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均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持股变动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7,0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1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0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07%;反对11,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1,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74%。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8,0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10,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0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96%;反对10,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9%;弃权10,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5%。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27,30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11,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1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30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14%;反对11,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8%;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8%。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 洁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罗坚熔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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