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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授信协议》,公司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武汉钧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12个月,即2025年6月25日起到2026年6月24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6月30日

  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江汉区

  2、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16亿元人民币,公司对武汉钧恒担保额度为4亿元人民币,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额度为6亿元人民币。

  本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

  1、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审批的担保金额上限;

  3、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8月7日

  注册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3号电子厂房5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7347.05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称甲方)

  授信申请人: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1、授信额度

  1.1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含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额度),乙方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其他币种的具体业务(汇率按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和乙方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1.2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5年6月25日起到2026年6月24日止。乙方需要使用授信额度办理具体授信业务的,应在该期间内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合同各方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授信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2.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1.1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或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2.1.2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债务;

  2.1.3保理业务项下,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2.1.4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2.1.5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2.1.6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2.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2.1.8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2.1.9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2.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3、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3.1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3.2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3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含委托开证、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跨境联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之前但授信期间内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的衍生交易,以及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授信期间届满后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导致追加占用额度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4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与授信申请人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3.5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收到的单证,经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3.6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3.7本保证人确认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和授信申请人就授信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签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无论是单笔协议/申请书,还是框架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对涉及具体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等予以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用途等业务要素以具体业务文本、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制作的业务凭证以及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系统的业务记录为准。

  3.8就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等业务,有关保函权益/票据权益的让渡不影响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本保证人承诺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4、保证方式

  4.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4.2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5、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6、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7、本担保书的生效

  7.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7.2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武汉钧恒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武汉钧恒在2024年实现了良好的市场需求,并计划进行产能扩充。武汉钧恒的经营具有稳定性,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担保的风险可控。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106,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74%。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担保总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0%。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为11,7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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