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新潮 公告编号:2025-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两案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对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6亿元为限)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已处于终审判决阶段,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作出的(2024)川民终416号及(2024)川民终41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4)川民终416号、(2024)川民终417号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具体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四川高院作出的(2024)川民终416号及(2024)川民终417号两份《民事判决书》。
(一)(2024)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
2、不得追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川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41800元,由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川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
2、不得追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川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41800元,由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胜诉系公司管理层积极上诉,努力采取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益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已处于终审判决阶段,该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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