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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接D73版)

  (上接D73版)

  (10)温州爱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7月,公司与温州爱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爱宝公司”)签订了16台单晶炉销售合同,对应货款总金额为12,000,000元。2010年8月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确认销售收入10,619,469.03元。公司于2010年收温州爱宝公司货款6,600,000元,此后温州爱宝公司一直未依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公司根据预期信用损失,于2015年对剩余预计无法收回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2012年,公司对温州爱宝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2月判决生效,法院作出了支持公司诉请的判决,判令温州爱宝公司及其连带清偿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支付货款5,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温州爱宝公司一直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

  2.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注:该五家客户情况请参照前述说明。

  综上,公司基于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真实准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会计师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及测试管理层与应收账款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对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进行评估的相关考虑及客观证据;

  其中: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选取样本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获得的现金流量做出评估的依据。包括客户信用记录、担保情况、抵押或质押物状况、违约或延迟付款记录及期后实际还款情况,并复核其合理性;

  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及账龄分析,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重新计算按照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

  (4)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在应收账款的减值测试中使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恰当性,评价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恰当性;

  (5)结合期后回款情况检查,评价管理层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6)将京运通公司的坏账政策与有公开信息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是否适当,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1)经复核公司报告期内票据收付情况,包括收票规模、背书转让、贴现等,结合主要客户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以及相关原因、合理性分析、收现和结算情况分析,未见重大异常;

  (2)经复核公司收票及用票据背书转让支付货款前十名客户和供应商具体情况,未见重大异常;

  (3)经复核公司除新能源发电业务外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未见重大异常,对应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未见重大异常。

  问题3:

  关于应付账款。年报显示,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8.45亿元,其中账龄超过1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为9.44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末各业务板块应付账款账龄前五名情况,包括应付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已支付金额、应付账龄、是否逾期等,说明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具体原因(如有);针对应付款超过1年的应付对象,说明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2)如存在公司同时与上述应付对象发生销售业务情况,进一步说明具体销售内容、对应往来款余额,说明存在大额应付款的情况下开展相关销售业务的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3)针对长期未结算的重要应付款,说明对应支付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长期未结算原因,以及已支付金额、相关资金形成具体产品或项目名称、效益情况,并说明已支付资金是否存在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3)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各业务板块应付账款账龄前五名情况,包括应付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已支付金额、应付账龄、是否逾期等,说明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具体原因(如有);针对应付款超过1年的应付对象,说明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四个业务板块应付账款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具体原因及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1.乐山京隆石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隆”)是公司坩埚供应商之一,双方自2023年起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2024年7月,因合同买卖纠纷,该供应商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提交反诉请求。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诉讼发生之后公司与乐山京隆未再签订采购交易合同。基于上述情况,当期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2.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乐山一期、二期项目的工程建筑施工方。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暂估工程款并依据合同对该施工单位分批次结算工程款,目前未达到最终结算条件。基于上述情况,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乐山一期厂房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起陆续投入使用,2022年9月全部竣工。乐山一期主体生产环节为拉晶环节,该部分生产车间由公司自行使用;公司将部分辅助配套车间对外出租,出租时为空厂房,辅助车间生产线由承租方自行投资配备。乐山一期所有厂房自用占比82%,对外出租占比18%。具体租赁情况如下: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乐山一期机加车间35,201.55平方米,租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其用于为公司提供硅棒切片加工服务等;乐山京隆石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租赁乐山一期坩埚车间10,210.75平方米,其用于生产坩埚等。

  乐山二期厂房于2023年1月开工建设,2023年4月起陆续投入使用,2024年9月全部竣工。乐山二期生产车间无对外租赁,对外出租的为综合仓库,对外出租的仓库不需要配备生产设备。具体租赁情况如下: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租赁乐山二期综合仓库5,890平方米用于存放货物。

  3.高测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是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其向公司销售磨倒机等设备并向公司提供硅片切片加工服务。基于高测股份与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长期以来,双方秉承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意愿,定期对加工费等进行对账和结算。基于上述商业安排,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单位:万元

  

  注: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电站的EPC方,相关新能源电站已投入发电,因电站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其中,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为关联方。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电站建设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具体原因及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1.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是公司集团总部二期工程的建筑施工方,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暂估工程款并依据合同对该施工单位按进度结算工程款,目前未达到最终结算条件。基于上述情况,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2.杭州奔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雷格盛通真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雍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是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务的供应商。双方长期合作,受行业波动的影响,公司与供应商友好协商,延长账期、分批分次结算,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向其采购生产所需器件并根据公司资金安排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基于上述商业安排,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单位:万元

  

  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具体原因及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节能环保业务的原料长期供应商,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意愿,对方给予公司一定信用额度,双方会定期进行对账结算货款。基于上述商业安排,当期继续与其发生采购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如存在公司同时与上述应付对象发生销售业务情况,进一步说明具体销售内容、对应往来款余额,说明存在大额应付款的情况下开展相关销售业务的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1.乐山京隆石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隆”)是公司坩埚供应商之一。2023年4月起,根据乐山京隆的商业安排,其租赁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等设施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合同约定,厂房租赁期间,其向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至此,乐山京隆成为公司厂房租赁的客户。期间双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24年7月,因合同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提交反诉请求,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披露了相关案件进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乐山京隆租赁厂房租金等相关费用181.23万元,公司应付乐山京隆石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0,281.06万元。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2.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高测”),与高测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同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自2022年1月起租赁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等设施用于为公司提供硅棒切片加工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厂房租赁期间,公司收取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2024年租金、水电费对应确认应收账款金额5,470,386.19元。2024年11月,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高测签订了单晶硅片销售合同,在2024年11-12月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供货对应货款应收账款金额为814,360.61元。长期以来,双方秉承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意愿,定期进行对账和结算。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针对长期未结算的重要应付款,说明对应支付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长期未结算原因,以及已支付金额、相关资金形成具体产品或项目名称、效益情况,并说明已支付资金是否存在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情况。

  重要应付款情况如下:

  

  注1:公司于2017年6月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海市政府”)签署了《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就公司在乌海市建设生产高效太阳能级多晶硅及单晶硅材料为主的产业园区达成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由乌海市政府按照公司设计和进度要求实施建设,并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公司使用。

  2017年7月,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勃湾城投”)与中国电子系统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建”)签订《进场协议》,后中电四建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月,中电四建公司与海勃湾城投又签订上述《进场协议》的补充协议。2018年3月工程停工,5月中电四建施工人员全部撤场。中电四建撤场后,公司应政府要求继续施工建设,后将工程发包给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远高”)进行施工。

  因海勃湾城投与中电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电四建对海勃湾城投、乌海京运通提起诉讼,宁夏远高为第三人。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2)。2022年4月乌海京运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24)。

  注2:宁夏远高与乌海京运通在2018年5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宁夏远高总承包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工程(即乌海一期厂房)。2019年4月,宁夏远高与乌海京运通签订《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间为2019年5月31 日(除2#单晶车间机电安装工程)。宁夏远高进场施工,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宁夏远高于2019年4月退场,乌海一期厂房2019年10月投入使用。

  2020年2月,宁夏远高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及乌海京运通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损失等合计18,593.18万元。2023年5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乌海京运通支付宁夏远高工程款、鉴定费共计1,226.82万元及利息;支付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鉴定费共计3,523.46万元及利息。2023年6月乌海京运通递交上诉状,2024年1月二审开庭审理,2025年4月内蒙古自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

  基于上表,公司所涉长期未结算的供应商情况均基于合理的商业安排产生,已支付资金不存在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二、会计师意见

  1.核查程序

  (1)对公司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和评价采购与付款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2)对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进行抽样发函询证,未回函供应商实施替代测试,包括长期未结算的应付账款;

  (3)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抽样并检查应付账款发生额相关的合同、审批等资料,核实公司应付账款的真实性;

  (4)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并检查应付账款明细表,分析应付账款明细变动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1)经复核公司报告期末各业务板块应付账款账龄前五名情况,以及应付账款超过当期采购款的原因、采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分析,未见重大异常;

  (2)经复核公司同时与上述应付对象发生销售业务情况,以及具体销售内容、对应往来款余额及开展相关销售业务的合理性、商业实质分析,未见重大异常;

  (3)经复核公司长期未结算的重要应付款情况,已支付金额、相关资金形成具体产品或项目名称、效益情况,以及票据收付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未见重大异常。结合我们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已经执行的程序,未发现已支付资金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说明。

  问题4:

  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01亿元,同比增长55.59%,其中代垫款、往来款3816.06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及其中代垫款、往来款前五名应收对象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金额、应收款项形成原因、账龄等,说明形成其他应收款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往来款前五名情况:

  单位:元

  

  代垫款前五名情况:

  单位:元

  

  形成其他应收款合理性:

  1.乐山市五通桥区盛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新材料”)、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半导体”)分别于2021年1月、2023年6月与乐山市五通桥区盛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发投资公司”)签订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根据四川省电力交易规则,对售电公司实行“偏差考核机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第二十四条要求,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相关交易机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即对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结算电量和售电公司批发侧购电量超过2%进行偏差考核,为建立共同担任责任、共担风险的有效管控机制,盛发投资公司向乐山新材料收取10,674,800.00元保证金,向乐山半导体收取6,797,600.00元保证金。

  2020年11月,公司与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就补贴事项约定,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同意盛发投资公司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政策与项目公司签署购电协议。每期项目电价支持政策不少于15年。截至2024年末,应收总补贴金额77,027,586.09元。

  2.北京徕特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特安”)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的硅料供应商。2008年-2010年期间,公司多次向徕特安公司采购硅料,且双方履约顺利。2011年上半年,硅料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徕特安公司提出能采购到硅料且具有价格优势,鉴于此前双方一直合作,2011年2月,天能公司与徕特安公司签署了两笔合计100吨的多晶硅料采购合同,天能运通公司随后按合同约定向徕特安支付7,180.00万元。截至2011年5月,徕特安共累计发货7批61.29吨硅料,价值4,178.01万元,尚欠38.71吨硅料,价值2,701.99万元。至此,徕特安对公司的欠款总额为2,701.99万元。此后,徕特安未再向公司交付硅料,徕特安出现延迟发货情况后,公司屡次催促对方履约,对方表示市场价格变化太大,且受到日本海啸等突发情况影响导致延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公司于2013年报案,并于2014年6月收到立案决定书。

  鉴于徕特安公司2011年5月至2012年年底一直未供货,根据预期信用损失,公司于2012年年报中将该笔金额2,701.99万元的预付款项调整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013年至今,考虑到该公司的账龄较长且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根据公司管理层综合判断,最终确认按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自2014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公司持续关注该笔款项,经查询发现,徕特安公司已于2022年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3.青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公司与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格尔木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合同,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出让方,公司为受让方。双方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为基础,进行股权交割。评估基准日,被转让标的公司格尔木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账面应收青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账龄超过5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12月,公司将格尔木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单体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青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继续确认该应收款项。

  4.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为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总包方。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由发包人按实际情况向承包人计量收费。十一科技在2021年6月至2024年12月施工期间使用公司的水电排污费总金额2,210,112.21元、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施工期间使用公司的液氩总金额210,119.95元、2023年12月与公司双方确认使用公司氩气结算费总金额100,908.00元,以上合计2,521,140.16元。

  5.上海华革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革”)为公司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新材料”)与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半导体”)氩气回收的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华革在提供氩气回收期间,使用的乐山新材料及乐山半导体水电费由上海华革承担。截至2024年年末,应收上海华革水费总金额19,212.29元、电费总金额1,349,485.88元,以上合计1,368,698.17元。

  6.科腾环保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因政府拆迁腾退,公司全资子公司海盐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科腾环保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拆除屋顶电站,由政府承担拆迁赔偿款,科腾环保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该电站现已拆除,并于2025年4月结清全部款项。

  7.海宁茂隆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3月,我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宁茂隆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光伏项目转让协议》及《抵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海宁茂隆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办结出售瑞星电站的所有手续后(即于2021年4月),向我方支付转让光伏电站的尾款809,401.29元。后因屋顶租金收取事项存在异议,海宁茂隆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前述尾款。期间我方多次沟通并上门积极催缴,对方积极回应但仍未支付该笔尾款,我司已发函催缴该笔款项。

  8.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卫供电公司为公司宁夏中卫地区光伏电站光伏设备用电的供电方。在电站并网运营期间,按照中卫供电公司要求预交电站用电电费,根据光伏电站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往来款余额进行结算。

  9.郧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2018年5月,我司子公司湖北鑫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总包方通知,因办理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所需,湖北鑫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向当地财政支付643,645.00元用于后续冲减建设用地征地费用。该笔款项需EPC方进行后续协调,待工程结算时需从EPC总承包合同款中扣除。目前,湖北鑫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100%计提坏账。

  综上,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均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形成,不存在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二、会计师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及账龄分析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是否相符,分析款项性质、账龄及余额构成等情况;

  (2)抽查合同等相关附件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对主要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对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测试。

  2.核查意见

  经复核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其中代垫款、往来款前五名应收对象具体情况,形成其他应收款合理性分析,未见重大异常。结合我们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已经执行的程序,未发现相关款项流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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