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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电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8、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9、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三)请补充披露客户集中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行业普遍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发电企业绝大部分电量均销售至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下属的省级电网公司,导致电力销售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亦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2023年、2024年可比公司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和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中,立新能源的新能源电站主要位于新疆,因此2023年、2024年来自第一大客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较高,与标的公司的情况较为接近。三峡能源、浙江新能、金开新能和嘉泽新能下属的新能源电站分布均较为分散,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略低于标的公司和立新能源,但其主要客户均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因此,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行业普遍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了解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产品订单的获取途径、产品定价原则、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查阅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研究报告、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访谈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和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巨潮资讯网等网站查询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公开财务数据等信息,查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
3、查阅标的公司可比公司年度报告,了解标的公司可比公司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标的公司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2、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行业普遍性。
9、关于租赁
披露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行为。其中,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租赁土地共计8项。报告期标的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华电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阳山风电五六期设备资产,合同金额为3亿元。(2)各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0.78亿元、6.94亿元、8.52亿元,租赁负债分别为0、1.90亿元、1.46亿元。
请你公司:(1)补充列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包括资产内容、交易对方、入账金额、租赁费率等,说明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依据,确认金额是否准确。(2)说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占比、用途等信息。(3)说明租赁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折旧政策等,并说明对相关报表科目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列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包括资产内容、交易对方、入账金额、租赁费率等,说明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依据,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1、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
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投新能源使用权资产明细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租赁负债金额分别为0万元、18,998.68万元和14,626.69万元。
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投新能源租赁负债具体明细如下:
在租赁期开始日,电投新能源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负债。上述租赁负债为电投新能源灵武1GW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土地未支付的租金20,800.00万元。
2、电投新能源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依据
在租赁期开始日,电投新能源即对租赁土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和公司为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现值之和。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2)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即根据租赁合同,统计租赁开始日后各期需要支付的付款额,对其进行折现,作为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公司使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3、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1)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由于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公司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故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租赁期的确定:租赁期开始日,按公司获取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开始之日(包含免租期)确定;租赁结束日,按租赁合同到期日确定。公司有续租选择权的,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2)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按照初始计量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电投新能源对上述租赁土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负债下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金额准确。
(二)说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占比、用途等信息
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投新能源无作为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作为承租人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投新能源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说明租赁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折旧政策等,并说明对相关报表科目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租赁土地会计处理、折旧政策、对相关报表科目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租赁开始日,标的公司借记“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标的公司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每期计提折旧时,借记“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土地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租赁开始日标的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以及为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使用权资产。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将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租赁负债预期减少的金额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折旧政策、对相关报表科目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电投新能源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物无需进行实际的物理交付,资产控制权未转移给出租人,如租赁物存在任何质量、权属瑕疵,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电投新能源对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的太阳山风电五六期设备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分期收到的资产转让价款作为融资借款计入长期应付款。
收到租赁物转让款时,标的公司借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标的公司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融资租赁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综上,标的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售后租回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未发生转移,售后租回交易目的是融资,所销售(租回)的资产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销售,故标的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标的公司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明细表,查阅标的公司土地租赁协议,分析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确认依据的合理性,复核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折旧金额。
2、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融资租赁目的和业务实质,查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分析标的公司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依据合理,确认金额准确。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及折旧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0、关于电力消纳
披露文件显示:(1)电投新能源正持续推进约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主要为灵武1GW光伏发电项目、盐池高沙窝92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光伏部分)、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风电部分),预计后续并网规模及新能源发电量将大幅提升。(2)宁夏地区近年来仍存在一定的弃风弃光现象。根据国电网宁夏的相关数据,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宁夏地区弃风率分别为1.5%、2.2%和2.4%,弃光率分别为2.6%、3.6%和4.7%。(3)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4年全国新能源装机达到14.5亿千瓦,占总装机的43%,超过50%的新能源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2)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宁夏地区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弃风弃光率、外送消纳电力等,说明宁夏是否存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3)补充说明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后续你公司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
1、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三)主要产品及其用途”中补充披露如下:
“标的公司现有新能源电站均受国电网宁夏的统一调度,弃风弃光现象主要受区域内电网调度影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弃风弃光率和宁夏地区整体弃风弃光率整体保持一致。根据国电网宁夏的相关数据,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宁夏地区弃风率分别为1.5%、2.2%和2.4%,弃光率分别为2.6%、3.6%和4.7%,电力消纳情况良好。”
2、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
标的公司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上述在建项目均位于宁夏地区,建成并网后预计将与国电网宁夏签署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协议,主要客户仍为国电网宁夏。
(二)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宁夏地区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弃风弃光率、外送消纳电力等,说明宁夏是否存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1、政策变动情况
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新能源发电行业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近年来,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持续支持新能源发电行业以及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政策导向从提升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逐步向引导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转变。上述政策主要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机制改革、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和利用率、提升存量发电项目效益等方面对新能源发电行业进行优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宁夏地区电力的供需关系,提升消纳能力。
2、宁夏弃风弃光率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宁夏地区弃风率分别为1.5%、2.2%和2.4%,弃光率分别为2.6%、3.6%和4.7%,有小幅度上升,主要系2023年以来宁夏风电和光伏新增装机量增长较快。2023年宁夏新增风电光伏装机量5.6GW,相比2022年增长177.7%,2024年新增风电光伏装机量5.3GW,亦保持在较高水平。快速增长的装机规模短期内给电网消纳能力带来一定压力,造成风电和光伏利用率水平出现一定下滑。随“宁电入湘”等电力外送工程建成,宁夏电力外送能力将进一步提高,供需关系有望进一步改善。
3、宁夏地区电力供需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发电量主要包括自用发电量和外送发电量两部分,2024年宁夏总发电量2,364亿千瓦时,其中外送发电量906亿千瓦时。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地区电力消费量保持稳定增长,2024年电力消费量达到1,390亿千瓦时,相比2016年增加56.7%。宁夏自治区区内的发电量和电力需求量基本匹配,供需关系较为稳定。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除自治区内电力需求稳步增长外,宁夏亦是全国重要的电力外送省区之一,是我国“西电东送”的重要送端,2024年全年宁夏外送电量达到906亿千瓦时。目前宁夏已建成±660千伏银东直流输电工程、灵州-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截至2024年底,宁夏已利用银东直流、灵绍直流等电力外送大通道,已累计向华东华北地区输送电量超7,800亿千瓦时,形成了“内供”“外送”两个市场。目前,宁夏正在积极推进建设±800千伏“宁电入湘”工程,该工程计划2025年完成全部调试工作,正式投产。“宁电入湘”工程是中国第一条以开发沙漠光伏大基地、输送新能源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项目建成后,将通过该线路将宁夏的“沙戈荒”新能源电力向湖南输送,进一步打开宁夏新能源电力的外送空间。
宁夏地区电力外送的目的地主要包括山东、浙江、湖南等地,上述地区均存在明显的电力供给不足的问题。2024年山东省用电缺口(全社会用电量与省内总发电量的差额)达到1,546亿千瓦时,浙江省电力缺口达到1,796亿千瓦时,为全国用电缺口最大的两个省份。2024年湖南省亦存在约474亿千瓦时的用电缺口。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因此,电投新能源所属的宁夏地区电力需求预计将稳固增长,同时随电网输配电能力进一步强化,宁夏电网向外输送新能源电力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而宁夏电网对外输送的主要目的地山东、浙江和湖南等地均存在明显的供电缺口。宁夏地区对应的下游电力需求广阔,对于新增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预计具备较强的消纳能力。
综上,当前宁夏地区风电、光伏利用率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国家和宁夏当地政府亦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提升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水平。宁夏地区区内电力需求稳定增长,同时电力外送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外送省份供电缺口明显,因此宁夏整体电力供需关系预计将持续保持稳定,不存在明显的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三)补充说明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后续你公司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补充说明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1)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情况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提出“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交易,也可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
2025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以下简称“394号文”),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全面开展连续结算运行,充分发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关键作用”。
136号文和394号文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对电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将推动新能源发电全面市场化,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并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平衡收益波动。同时,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将持续加速,有望在2025年底实现全国覆盖。这两项政策将共同促进新能源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推动发电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更灵活的价格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为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宁夏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4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5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通知》,2024年、2025年宁夏新能源发电市场化交易比例均超过90%,因此宁夏地区在新能源市场化电力改革方向及进展已与最新政策导向一致,市场化交易比例已领先于全国其他省份。
(2)对上网标杆电价的影响
按照结算机制差异,标的公司上网电量分为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保障性收购部分和通过市场化交易的部分,其中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电量按照宁夏地区燃煤标杆电价0.2595元/KWh(含税,未扣除辅助交易考核扣费)进行计算,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结果确定。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总上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90.52%、91.45%和88.01%,当前标的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量比例已处于较高水平。
标的公司2024年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平均上网电价约为0.266元/KWh(含税,未扣除辅助交易考核扣费),略高于燃煤标杆电价。根据136号文的相关要求,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考虑到当前标的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平均上网电价与燃煤标杆电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若未来标的公司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即当前约10%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全部改为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将不会对标的公司标杆上网电价产生显著影响。
(3)对补贴政策的影响
136号文和394号文以及其他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并未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且自标的公司首个新能源电站并网以来,标的公司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的电站所享受的补贴电价亦未发生变化。考虑到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放依据源于国家财政部及国家能源局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具有国家信用的保证,预计相关政策仍将持续有效,未来国家出台取消或者减少补贴的政策要求的可能性较低。因此,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预计对补贴政策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将持续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提高,当前公司上网电量中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比例已处在较高水平,且公司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与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保障性收购电价不存在显著差异。此外相关政策并未对可再生能源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因此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整体上网电价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标的公司未来可从提高省间外送电力比例、提高预测日融合交易准确性、充分利用电力交易辅助决策系统、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应对逐步提升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具体如下:
(1)提高省间外送交易电力比例
由于省间外送电价通常不低于区内交易电价,未来标的公司可提高省间外送交易市场的开发力度,通过灵绍直流、银东直流、宁电入湘等高压电网渠道将电力输送浙江、江苏、上海、山东、湖南等省外市场,并通过签订多年期的交易协议,锁定较高的交易电量和价格。
(2)提高日融合交易预测准确性
标的公司通过提高发电功率预测准确性,并依据功率预测曲线及时调整交易电量,在高电价时段减少欠发电量、增加超发电量,提高整体交易电价。
(3)充分利用现货交易辅助系统
2024年标的公司部署了现货电力交易辅助决策系统,该系统可辅助标的公司分析市场供需、天气等影响电价走势的相关信息,标的公司通过应用辅助决策系统可进一步提高未来现货交易电价。
(4)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标的公司根据各场站的停电检修计划,将持续做好合约监督管理工作,避免产生合约欠发电量导致的扣费,尽量减少“两个细则”的考核费用,进而提高结算电价。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电投新能源管理层、查阅宁夏电网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调度运行月报、查阅标的公司在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情况、在建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情况。
2、查阅新能源发电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宁夏地区新能源发电弃风弃光率、发电量、用电量、外送电量等数据。
3、查阅宁夏地区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制度文件;访谈电投新能源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弃风弃光率和宁夏地区整体弃风弃光率整体保持一致,电力消纳情况良好,标的公司2.3GW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仍为国电网宁夏。
2、宁夏自治区区内电力需求稳定增长,同时电力外送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外送省份供电缺口明显,因此宁夏整体电力供需关系预计将持续保持稳定,不存在明显的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3、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整体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已制定有效措施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
11、关于其他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货币资金1.1亿元作为复垦保证金使用权受到限制。
请说明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义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该事项对标的公司评估作价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义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
1、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新能源建设项目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保证金(或草原植被恢复费保证金)。
保证金协议通常由当地自然资源局(甲方)、新能源项目公司(乙方)及银行(丙方)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或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规定,计算复垦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将复垦保证金存入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设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相关资金予以冻结,为受限资金。待新能源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取得甲方出具的复垦验收凭证后,可持甲方出具的允许支付额度的证明使用存储的复垦费用,丙方收到该证明后,在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的额度范围内向乙方支付。
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投新能源受限的复垦保证金如下表所示:
2、相关会计处理
除依法依规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外,电投新能源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电投新能源作为复垦义务人应承担占用或损坏土地的草原植被恢复义务,该义务属于电投新能源应承担的现时义务,但该义务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有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因此相关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经查阅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浙江新能、三峡能源、嘉泽新能、金开新能及立新能源2024年年报,上述可比公司均存在复垦保证金,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为0。因此电投新能源的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该事项对标的公司评估作价的影响
本次置入资产评估中复垦保证金相关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复垦保证金对应特定用途,该用途(即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复垦验收)完成后可收回的可行性较高,且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快,建设完成后收回的时间较快,因此在置入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增值额为0元,增值率为0%,具有合理性。
同行业上市公司处理复垦保证金的评估方式与本次评估采用的方式一致,即按账面价值计入评估作价,具体如下:
综上,本次置入资产评估对涉及复垦保证金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复垦保证金按资产科目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增值额为0元,增值率为0%,相关事项不会对置入资产评估作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土地复垦保证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查阅标的公司与主管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协议等,分析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义务;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分析标的公司复垦保证金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2、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复垦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及评估处理方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标的公司的复垦保证金为根据相关法规依法缴纳,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因标的公司作为复垦义务人应承担占用或损坏土地的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故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2、本次置入资产评估对复垦保证金相关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复垦保证金按相关资产科目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该事项不会对置入资产评估作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三 关于资产评估
1、关于置出资产
披露文件显示:(1)置出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值为4.68亿元,增值率为11.41%,评估增值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增值所致;(2)置出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2025年3月31日账面价值为4.23亿元,评估增值0.48亿元,增值率11.24%,共涉及13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7家处于注销状态;(3)标的公司对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0,评估价值为-1103.90万元。(4)你公司前次重组方案置出资产评估金额为7.84亿元。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各项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估的权益价值、评估金额及评估过程等,并说明相关评估是否合理。(2)说明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表外负债,并说明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前后两次重组方案交易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披露各项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估的权益价值、评估金额及评估过程等,并说明相关评估是否合理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 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的评估情况”之“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情况”之“(五)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情况及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各项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估的权益价值、评估金额
拟置出资产中股权资产涉及13家公司,其中正常存续企业6家,已吊销、未注销企业7家,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拟置出资产范围内存续的西北轴承、西北轴承机械及中保融金三家控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评估价值如下:
(1)西北轴承
西北轴承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西北轴承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4,363.72万元,评估价值为111,580.86万元,增值额为17,217.14万元,增值率为18.2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8,592.71万元,评估价值66,464.05万元,增值额为-2,128.67万元,增值率为-3.10%;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771.01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5,116.81万元,增值额为19,345.80万元,增值率为75.07%。
(2)西北轴承机械
西北轴承机械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西北轴承机械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3.98万元,评估价值为13.98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117.88万元,评估价值1,117.88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103.9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03.90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
(3)中保融金
中保融金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中保融金总资产账面价值为6,164.29万元,评估价值为6,185.06万元,增值额为20.77万元,增值率为0.34%;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34.09万元,评估价值134.09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6,030.2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6,050.97万元,增值额为20.77万元,增值率为0.34%。
对于拟置出资产范围内的新疆西轴销售、宁夏西轴销售以及南京西轴销售三家参股公司,考虑上市公司对三家公司不形成控制,且三家公司已多年无实际经营,上市公司已在报告期前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本次评估以经审计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定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即评估值为0元。
对于拟置出资产范围内的7家已吊销、未注销公司,考虑到7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比较久远,且已多年无实际经营,上市公司已较早的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本次评估以经审计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定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即评估值为0元。
5、各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过程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中,评估师对于已吊销、未注销的7家子公司以及存续的三家参股公司,以经审计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定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对于存续的三家控股公司西北轴承、西北轴承机械及中保融金,单独进行整体评估,以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上市公司对其持股比例的乘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考虑到①西北轴承主要从事各类轴承的生产与销售,近几年均处于亏损状态;西北轴承机械与中保融金近几年已无实际业务,基本停止经营。三家控股公司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难以合理预测和量化,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②由于难以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亦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③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具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条件。综合三家控股公司行业发展状况、主营业务状况、历史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其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1)西北轴承
西北轴承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西北轴承资产基础法主要资产评估过程如下:
1)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9,552.29万元,评估价值为9,552.29万元,为银行存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2)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为7,393.88万元,评估价值为7,393.88万元,主要为该公司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本次评估以银行承兑汇票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商业承兑汇票按账面坏账计提比例预计风险损失的计提比例。
3)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3,416.39万元,评估价值为13,416.39万元,主要是销售商品尚未收回的货款。本次评估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核对,并对可回收性作出判断,采用个别认定与账龄分析相结合方式确定评估价值。
4)预付款项账面价值为1,659.32万元,评估价值为1,659.32万元,主要为预付的货款、维修费等,本次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其评估价值。
5)存货账面价值为16,165.35万元,评估价值为17,850.03万元,增值额1,684.68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本次评估根据购入日期距评估基准日远近、市场价格变化程度,对原材料进行区分,以核实后账面价值及折扣率确定评估价值;对库存商品区分为正常销售、积压、报废,根据评估基准日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正常销售库存商品评估价值,对积压库存商品增加折扣率的调整,对报废库存商品按废旧物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价值;对在产品、发出商品根据评估基准日的账面成本扣除毛利率,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其评估价值。
6)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为7,916.92万元,评估价值为22,601.17万元,增值额14,684.26万元,是宝塔实业2024年通过内部资产重组无偿划转至西北轴承的除柴油机土地外的全部房产土地等资产(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2024年9月2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公告》),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老厂区的房屋建(构)筑物、管道沟槽及土地使用权;生活区“三供一业”待移交资产的动力深井泵房7#(西夏小区)、生活生产用水井7#(西夏小区)、浴室(西夏小区)等;厂区外西夏小区西轴朔方小区1#楼营业房。其中老厂区的房屋建(构)筑物、管道沟槽及土地使用权,经公开挂牌对外转让,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于本次评估基准日之后办理完毕,本次评估按照其转让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全部转让价款22,028.05万元确定其评估价值,西北轴承已于2025年1月8日收到该部分转让价款,收取的转让价款在货币资金及预收款项科目中予以考虑(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进展暨完成产权过户的公告》)。对于生活区“三供一业”12项待移交资产,经向西北轴承基建工程技术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了解到,该部分资产计划移交西夏区政府,故除无法使用的危房浴室、已被物业公司改造的西夏小区灯光球场改造工程按0万元值评估外,其他待移交的“三供一业”资产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评估。对于厂区外的1项营业房采用市场法评估。
7)长期股权投资
西北轴承长期股权投资评估范围内共4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4家控股子公司目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本次评估对西北轴承四家控股子公司以资产基础法单独进行整体评估,以被评估长期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宁夏西北轴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北轴承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西北轴承已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由于三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与轴承业务均相关,且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和占比较大的往来款项,三家控股子公司无破产清算计划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本次评估对三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均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评估,西北轴承持有其长期股权投资以各控股子公司评估后的权益价值中西北轴承的持有份额为评估值。
8)建筑物类资产
西北轴承建筑物类资产账面价值净额为17,154.63万元,评估价值为17,383.94万元,增值额229.31万元。本次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及西北轴承具体情况,对西北轴承厂区内房屋建筑物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
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A. 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其中:
a. 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造价=建筑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建设单位直接投入工程建设,支付给承包商的建筑费用,本次主要采用重编预算法、指数调整法计算建筑物建安造价。
重编预算法:按建筑物的类别计算出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套用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出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的《2025年宁夏建材价格指南》(第2期)中银川地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和工日单价,调整材料价差,同时按照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取费标准相应取费,得到工程的不含税建安造价,再按规定计取税金,求得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
指数调整法: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调整法,首先核实其账面价值的构成,扣除其待摊的费用,采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与评估人员根据工程资料测算的工程造价变化系数,按建筑物建成不同年份分别提取指数,求得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
b. 前期及其他费用,指工程建设应发生的、支付给工程承包商以外的单位或政府部门的其他费用,包括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概预算编审费、招投标服务费、工程监理费等。建设单位管理费率依据“财政部财建[2016]504 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确定,可行性研究费等其他费率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
c. 资金成本,根据委估房屋建筑物的建筑规模,合理建设期按照1年计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值 3.10%,并假设投资建设资金均匀投入,计算其资金成本。即: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1/2×贷款利率×合理工期
B.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加以确定。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根据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及使用环境加以确定,在30-50年。
房屋建筑物评估计算中,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25年宁夏建材价格指南》(第2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获取到的市场交易信息等。
9)机器设备
西北轴承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6,088.10万元,评估价值为12,331.81万元,增值额6,243.72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拟置出的设备类资产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部分电子设备存在明确活跃的市场,可以收集二手市场交易信息,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不存在明确活跃市场的设备,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A. 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机器设备,以市场询价获取同类二手设备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价值。
B.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机器设备,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于机器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以外费用(成本)的计取内容和方式,根据相关设备特点、评估中获得的设备价格口径及交易条件加以确定。其中:
a. 设备购置费,根据相关设备的近期成交价格、对供应厂商的询价结果,以及评估人员搜集的其他公开价格信息加以确定。对无法取得直接价格资料的设备,采用替代产品信息进行修正,无法实施替代修正的,在对其原始购置成本实施合理性核查的基础上,采用物价指数调整法加以确定。
b. 运杂费,主要由采购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等构成。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类型、运距、运输方式等加以确定。
c. 安装调试费,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用途、特点、安装难易程度等加以确定。对需单独设置基础的设备还根据其使用、荷载等计取基础费用(已在厂房建设统一考虑的除外)。
对于电子设备,重置全价主要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
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加以确定。各类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结合设备的使用环境等综合确定。
设备类资产评估计算中,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市场询价信息、《机电产品报价手册》《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设备制造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等。
10)西北轴承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7,349.36万元,评估价值为7,414.50万元。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开工期限大于半年的项目,考虑资金成本后确定其评估价值,对开工项目小于半年的项目,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11)土地使用权
西北轴承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为5,899.54万元,评估价值为9,942.46万元,增值额4,042.92万元,为西北轴承持有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位于西夏区六盘山路以南、文昌街以西的生产厂区内,2宗土地彼此相邻,考虑土地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与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进行评估。
A. 市场法
市场法的计算公式:
V=VB×A×B×C×D×E
其中:
V—委估宗地价格
VB—比较实例价格
A—委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B—委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C—委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委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委估宗地使用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使用年期修正指数
评估师通过调查了解附近区域内近年来与委估宗地相类似的工业用地交易实例,选取了与委估宗地具有可替代性的三个交易实例交易价格作为比较实例价格。
B.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的计算公式:
V=Vib×(1±∑Ki)×Kj±M
式中:V=委估宗地地价
Vib=委估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
Ki=委估宗地所有地价修正系数
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等
M=委估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值
其中,委估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是根据2022年8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银政发〔2022〕84 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银川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确定;委估宗地所有地价修正系数、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委估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值等参数是根据“银政发〔2022〕84号”配套的《银川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确定;估价期日修正系数是根据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的“银川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确定。
12)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西北轴承持有商标10项、专利44项、软件著作权3项,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考虑到被评估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对于企业的经营收益具有一定的贡献能力,本次评估以许可费节省法对商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35.82万元;采用收益法(收入分成法)对专利、软件著作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98.88万元。专利评估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郭民生等编著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销售收入及访谈资料等。
西北轴承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软件,账面价值587.24万元,本次评估在查阅了原始凭证及购货合同发票,了解了软件的使用状况后,以其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西北轴承负债科目除递延收益外均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递延收益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3,350.22万元,评估值为1,221.55万元,主要为各类项目工程的专项资金,本次评估对于项目工程还未完工的,按照账面价值保留其评估价值;对于项目已完成,但该部分拨付资金尚未履行纳税义务,按照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乘25%所得税确认评估价值。
(2)西北轴承机械
(下转D8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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