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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011        证券简称:杭州热电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9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89%,前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自贸区杭热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热壹号”)、浙江自贸区杭热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热贰号”)、浙江自贸区杭热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热叁号”)(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以下统称“三个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公司股份3,666,845股、3,621,740股、3,566,615股,其持股数分别占公司总股本0.9165%、0.9052%、0.8914%。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系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前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情况如下:公司职工监事顾东杰通过持有杭热贰号份额、杭热叁号份额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63股、38,561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视投资拟自本次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5,997,000股(占总股本的1.4989%)。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61,500股(占总股本的0.8652%)、3,613,200股(占总股本的0.9031%)、3,296,400股(占总股本的0.8239%)。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一)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股东华视投资承诺: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有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注:经核实:①股东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目前均不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故三个合伙企业不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的情形;②不存在“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离职后还在半年内”的情况,故三个合伙企业不存在“不能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阳、李伟明、黄国梁、赵鹤立、郑焕、许钦宝、赵振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注:经核实:①许阳、李伟明、黄国梁、赵鹤立、郑焕、许钦宝、赵振华目前均已离任且超过半年,故不适用“在其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的情形,不适用“不能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情形。②本次减持计划中,前述人员的减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③公司董监高以及尚在虚拟任期范围内的董监高已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二)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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