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828.92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9.44%。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共1起,涉案金额为8,109.43万元。
其中,第2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二)受理机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当事人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项下租金90812536.88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660894.07元、加速到期租金90151642.81元)、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193681.77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14日,后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以90812536.88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留购价款100元;
2、判令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000元;
3、判令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确认原告在上述全部债权未全部受偿前,合同编号为WJ20230113802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判决原告就《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诉讼标的暂合计为91094318.65元,抵扣1000万元租赁保证金后,以上各项诉请合计【81094318.65】元。
(五)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11月22日,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或原告)与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分别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102)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扬州棒杰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同日,原告与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棒杰股份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1303)。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应扬州棒杰公司融资需求,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以其现状受让扬州棒杰公司《资产转让合同》附件《资产清单》所列资产,转让价款为1亿元,基于扬州棒杰公司一直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视为扬州棒杰公司向原告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完成,同时原告也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原告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原告分次支付的,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为准),租赁物所有权自扬州棒杰公司转移至原告。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租赁物清单》所列资产出租给被告扬州棒杰公司使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租赁本金为1亿元,分期租金租赁利率为5.2%(浮动利率),租赁期限为30个月,分期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每期租金的还款日期和金额以《租金支付表》为准;第18.1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扬州棒杰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扬州棒杰公司根本违约:(1)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租金、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18.3约定,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4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发生本合同18.1(1)等行为或事件之一的,原告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宣布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原告宣布本合同加速到期后,扬州棒杰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前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自原告宣布加速到期日次日起,每日按前述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5约定,原告采取救济措施的,扬州棒杰公司还应当承担原告主张并行使权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18.6条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原告债务:(1)违约金;(2)损害赔偿金;(3)租赁保证金(如有且需补足);(4)其他款项(如有);(5)逾期首期租金(如有);(6)逾期分期租金;(7)留购价款;(8)全部未到期租金,原告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双方在《租金支付表》明确:租金本金10000万元,起租日:2023年11月24日,分10期支付。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棒杰股份公司自愿为原告与扬州棒杰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扬州棒杰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损失金、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事项经棒杰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3年11月24日将10000万元的资产转让价款转入被告扬州棒杰公司指定银行账号,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义务。且原告就案涉业务原告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
自2024年9月24日起,因扬州棒杰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导致租金陷入逾期,经原告多次催告,承租人和保证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202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4010351302),约定,棒杰新能源公司自愿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 项下的债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租金调整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J2024010352201),约定:根据扬州棒杰公司申请,对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24日。
此后,扬州棒杰公司未能如约付款。截至2025年6月14日,扬州棒杰公司尚欠原告租金90812536.88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660894.07元、加速到期租金90151642.81元)、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193681.77元,留购价款1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一扬州棒杰公司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原告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注:涉案金额以《执行裁定书》[(2025)苏0583执8063号]载明金额为准
四、财产保全情况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日,因所涉诉讼案件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第23、44、46、47项均为美元结算账户,账户中实际被冻结金额合计为17,555.69美元,按照2025年7月2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125,823.39元;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83.90万元存单-银票保证金(受限资金)及1,373.50万元(非受限资金)银行存款,合计1,457.40万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仅为0.44%。且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各板块业务开展结算唯一账户,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针对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问题,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决相关纠纷事宜,从而解除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状态。
(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1、截至2025年7月2日,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被冻结的股权比例为100%;
(2)公司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江山棒杰50.6173%股权,江山棒杰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100%股权被冻结;
(3)公司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扬州棒杰99.0099%股权,扬州棒杰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扬州棒杰100%股权被冻结;
(4)苏州棒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被冻结的股权比例为100%;
(5)扬州棒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被冻结的股权比例为100%;
(6)上海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被冻结的股权比例为100%;
(7)苏州棒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被冻结的股权比例为100%。
2、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有关的涉诉事项
(1)本次公司持有的棒杰针织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357号),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补充后)》(公告编号:2024-087)。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
(2)本次扬州棒杰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310民诉前调9214号](现已转成正式立案,案号为(2025)粤0310民初471号),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
(3)本次江山棒杰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310民诉前调9214号](现已转成正式立案,案号为(2025)粤0310民初471号),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
(4)本次公司持有的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棒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扬州棒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及冻结的原因系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425号],申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5)本次公司持有的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棒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扬州棒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棒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及冻结的原因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就前述诉前财产保全所涉事项的立案受理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统计案件金额,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公司持有的棒杰针织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是,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421号),申请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三)子公司设备被查封情况
1、因前期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3民初6707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73,437.55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本次案件金额为25,395.37万元,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
2、公司下属子公司扬州棒杰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1091执保267号],获悉其可能存在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合同纠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次《执行裁定书》载明金额为14,000万元。本次被查封设备账面净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约为13,019.51万元。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就前述财产保全所涉事项的立案受理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统计案件金额,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前期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1091民初52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529.36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本次案件金额为771.85万元,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书,本案所涉查封资产后续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4、因前期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310民初471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16,683.49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本次案件金额为8,541.77万元,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
5、因前期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浙0212民初14178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2,586.64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本次案件金额为1,968.32万元,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6、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民初498号),获悉公司、扬州棒杰可能存在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次《执行裁定书》载明金额为39,030万元。本次被查封设备账面净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约为75,172.60万元。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就前述财产保全所涉事项的立案受理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统计案件金额,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因前期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5民初636号],扬州棒杰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约为13,141.73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本次案件金额为10,016.84万元,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1、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结果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须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伏板块子公司部分借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伏板块子公司受外部经营环境承压、金融机构授信政策收紧的影响,出现部分授信无法续作、被金融机构要求提前偿还的情况,导致短期债务压力较大,致使光伏板块部分子公司出现未能按时履行部分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光伏板块子公司部分借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62),于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光伏板块子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续贷完成暨子公司部分借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2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18日、2025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光伏板块子公司部分借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2024-073、2024-078、2024-080、2024-091、2025-003、2025-006、2025-008),于2025年3月22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光伏板块子公司部分借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5-020、2025-024、2025-046、2025-053)。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光伏板块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累计逾期或提前到期的借款金额合计约96,704.45万元(上述借款金额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2.51%。
一、累计新增借款逾期的情况
自前次披露日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光伏板块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累计新增提前到期的借款金额合计约9,530.75万元(上述借款金额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79%。具体情况如下:
1、被债权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情况
注:上述借款金额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合计数据尾数若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与部分金融债权人签署〈债委会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于2024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与部分金融债权人签署<债委会补充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牵头的共计14家金融债权人组成的债委会共同签署了《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委会协议》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委会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就债委会的工作职能、授权事项、债务化解工作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本次子公司新增提前到期所在的金融机构为债委会成员,受光伏行业复苏增长不及预期、光伏板块子公司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光伏板块子公司出现未能按时履行部分债务偿还义务以及新增金融债权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已就上述情况积极与银行等相关方沟通,计划通过留债展期、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逐步化解债务逾期问题。
上述借款全部都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届时将有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由于部分借款逾期,公司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等额外财务成本。同时借款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公司存在因借款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风险,可能对光伏板块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无缝服装板块未对光伏板块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目前业务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将继续加强无缝服装板块产品研发,稳步推进工厂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营效率,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保障公司无缝服装业务进一步发展。
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借款逾期事项,公司将根据借款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经公开渠道查询,并结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皖0207民初5421号),本次公司持有的下属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系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421号),申请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金额为8,109.43万元,若公司后续未能与申请冻结方协商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关债务,则被冻结的股权可能面临对应8,109.43万元部分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一、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情况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皖0207民初5421号),并经核实获悉下属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皖0207民初5421号),本次财务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8,109.43万元。
2、因前期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357号]、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5)苏仲裁字第042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持有的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补充后)》(公告编号:2024-087),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于2025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在审理中或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未判决。
本次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情形属于司法轮候冻结。
(二)与本次新增公司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有关的涉诉事项
经核实,本次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是,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公司、棒杰新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421号),申请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案件详情如下:
据《起诉状》称,2023年11月22日,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或原告)与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分别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102)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扬州棒杰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同日,原告与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棒杰股份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1303)。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应扬州棒杰公司融资需求,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以其现状受让扬州棒杰公司《资产转让合同》附件《资产清单》所列资产,转让价款为1亿元,基于扬州棒杰公司一直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视为扬州棒杰公司向原告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完成,同时原告也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原告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原告分次支付的,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为准),租赁物所有权自扬州棒杰公司转移至原告。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租赁物清单》所列资产出租给被告扬州棒杰公司使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租赁本金为1亿元,分期租金租赁利率为5.2%(浮动利率),租赁期限为30个月,分期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每期租金的还款日期和金额以《租金支付表》为准;第18.1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扬州棒杰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扬州棒杰公司根本违约:(1)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租金、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18.3约定,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4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发生本合同18.1(1)等行为或事件之一的,原告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宣布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原告宣布本合同加速到期后,扬州棒杰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前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自原告宣布加速到期日次日起,每日按前述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5约定,原告采取救济措施的,扬州棒杰公司还应当承担原告主张并行使权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18.6条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原告债务:(1)违约金;(2)损害赔偿金;(3)租赁保证金(如有且需补足);(4)其他款项(如有);(5)逾期首期租金(如有);(6)逾期分期租金;(7)留购价款;(8)全部未到期租金,原告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双方在《租金支付表》明确:租金本金10000万元,起租日:2023年11月24日,分10期支付。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棒杰股份公司自愿为原告与扬州棒杰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扬州棒杰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损失金、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事项经棒杰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3年11月24日将10000万元的资产转让价款转入被告扬州棒杰公司指定银行账号,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义务。且原告就案涉业务原告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
自2024年9月24日起,因扬州棒杰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导致租金陷入逾期,经原告多次催告,承租人和保证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202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4010351302),约定,棒杰新能源公司自愿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 项下的债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租金调整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J2024010352201),约定:根据扬州棒杰公司申请,对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24日。
此后,扬州棒杰公司未能如约付款。截至2025年6月14日,扬州棒杰公司尚欠原告租金90812536.88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660894.07元、加速到期租金90151642.81元)、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193681.77元,留购价款1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一扬州棒杰公司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原告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二、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情况
因前期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583民初20393号],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江山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棒杰”)股权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近日,经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及与相关法院工作人员核实,获悉江山棒杰股权已解除冻结,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与本次解除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次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因前期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310民诉前调9214号](现已转成正式立案,案号为(2025)粤0310民初471号),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100%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未判决。因此,本次江山棒杰股权解除冻结后,依然处于被司法冻结的状态。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未终审判决。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2、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皖0207民初5421号),本次财务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8,109.43万元,若公司后续未能与申请冻结方协商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关债务,则被冻结的股权可能面临对应8,109.43万元部分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消除风险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本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股权。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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