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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涉案金额约为26,097,889.91元(因涉及相关利息,实际给付的金额以判决执行的金额为准,同时因二审判决中未提及二审补充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故前述涉案金额中不包含二审补充鉴定费)。其中建设工程款20,694,035.04元(较一审判决减少5,555,142.01元)、案件其他相关费用3,632,537.00元及相关利息约2,571,317.87元(以截至2025年7月2日为计息时间预估),减去应由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向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8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2023、2024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0,606,460.00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4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382民初302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2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和《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7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即:二、晶虹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长城支付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工程施工损失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6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以3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7日起以620,00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三、科利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长城支付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工程施工损失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1,967,19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以983,59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7日起以1,967,190.0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五、南通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支付违约金800,000.00元。六、南通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交付票面金额为59,805,733.50元增值税发票。七、驳回南通长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南通长城工程款20,694,035.04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17日以16,518,646.6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8日起以20,694,035.0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3.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南通长城在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欠付工程款20,694,035.0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一审案件受理费315,568.00元,由南通长城负担126,228.00元,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承担189,3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670,000.00元,均由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由反诉被告南通长城承担4,720.00元,由反诉原告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承担7,080.00元。

  5.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02.00元,由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负担173,927.00元,由南通长城负担57,975.00元;二审补充鉴定费,由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2023、2024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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